遼寧高速集團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⑴ 現在遼寧高速管理局招工嗎
這個要看關系
關系不好
進不去
⑵ 請問遼寧高速公路管理局 裡面的編制是什麼編制 聽說有2種事業編制啊 誰知道啊
一般都倒班,四班抄倒,就是上一天一宿休三天三宿,不知道你是怎麼去的,一種是合同工,一種是正式工。正式工一個月2000多元,合同工1000多點。稽查就是沒事查查收費站里的收費員,執勤員和監控員。主要查錄像。
⑶ 遼寧省高速公路收費員工資待遇咋樣啊 最近說是要招人是么 要考試 都考些什麼呢 語文數學政治
如果想知道具體的 可以去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事業單位 主要看有沒有編制 有編制當然待遇好了 沒有的就是臨時工 但是現在臨時工也考試!
⑷ 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怎麼樣
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是2016-06-22在遼寧省沈陽市於洪區注內冊成立的有限責容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沈陽市於洪區迎賓路49號。
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10114MA0P4UH01P,企業法人田貴川,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負責對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的高速公路實施統一的運營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維護、應急保障;車輛通行費收取;出行信息服務;機械設備、房屋、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租賃;廣告代理、發布;ETC用戶卡發行及系統維護;貨物運輸、倉儲服務;高速公路路產賠償、補償(佔用)費收取;救援、清障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愛企查查看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⑸ 遼寧省高速公路合同工
各省都有最低工資保障的規定,不低於該標准,不能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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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
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
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製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
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
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
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
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
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
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
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
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
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
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
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
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
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
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
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
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
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
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
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
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
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
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
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
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
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
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
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
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
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
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
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
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
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
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
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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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最低工資規定》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
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
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
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
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
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
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
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
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
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
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
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准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
擬訂方案後,應徵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
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方案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批准後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
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准報勞動保障
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實施後,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
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准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
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
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
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
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
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
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最低工資標准測算方法
附件
最低工資標准測算方法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准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
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 最低工資標准;
C 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 職工平均工資;
U 失業率;
E 經濟發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
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 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准食物譜及標准食物攝取量,結合
標准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准,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准,
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准後,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
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准、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
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
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准相當於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
准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
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 ×(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
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