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待遇
Ⅰ 職業病的待遇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版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權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Ⅱ 什麼情況才能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待遇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三、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五、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六、第六十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拓展資料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雜訊,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准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Ⅲ 職業病被診斷後能享受哪些待遇
職業病的賠償標准:
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Ⅳ 員工患有職業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員工患有職業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Ⅳ 職業病患者應該享受哪些待遇
凡被確復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制,職業病的診斷機構就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診斷意見安排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暫不能調離的生產技術骨幹,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Ⅵ 什麼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沒有國家職業廠病待遇。職業病應申請工傷識定。享受工份保險待遇。這是法律規定的。
Ⅶ 得了職業病可以享受國家的哪些待遇
69、得了職業病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社會保險與勞動安全 2005年12月1日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