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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破產老工傷待遇

發布時間: 2021-01-31 02:31:50

Ⅰ 聽說國家將倒閉企業和破產單位老工傷人員,不論年齡大小,傷殘時間長短,一律納入養老保險事業所領工資,

【老工傷 納入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內傷保險統籌管理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0號(2009年4月10日頒布)規定:「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對傷殘發生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等問題,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Ⅱ 企業破產了老工傷人員有什麼待遇

企業破產時,企業工傷職工可以預先申報解決工傷待遇享受。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假如屬於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則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承擔支付全部費用。
1. 員工在認定工傷並且鑒定好傷殘等級以後,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勞動合同期滿,或者企業破產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的,則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同時按規定執行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Ⅲ 冀勞社[2007]38號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勞社〔2007〕38號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8號)文件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軍隊退役人員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力量,為國防和部隊建設、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隨著就業制度向市場化過渡,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生活上出現了暫時困難。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保障政策,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按照勞社部發[2007]28號文件要求,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共同推動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落實工作。
二、嚴格掌握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范圍。按照勞社部發[2003]17號和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劃定范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是指:安置在企業的復員幹部和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
三、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解決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冀政辦函[2007]17號)文件要求,解決好包括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企業是解決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的主體,應認真履行好職責,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解決拖欠職工工資時,對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要單獨統計,由企業在今年內務必解決。凡是惡意拖欠的,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對長期停產半停產或三無企業確實無力解決的拖欠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積極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工作。各地要積極落實相關政策,做好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工作,對上崗後又下崗的軍隊退役人員,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要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三)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在企業工作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對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險種分設經辦機構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登記記載軍齡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經參保繳費的,重新核准登記軍齡和其他基本相關信息。
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企業應從領取營業執照次月(不早於1996年1月)起,以職工當年實際工資為基數(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當年實際工資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當年全省企業和個人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免繳滯納金,但單位和個人需按省公布的個人帳戶記帳率補繳利息。
對處於失業狀態,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以本人自願為原則,允許其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從退役復員(不早於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當年全省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免繳滯納金。但需按省公布的個人帳戶記帳率補繳利息。
對所在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由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協議,納入欠費管理。對困難企業補交所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費時,不加收滯納金。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繳納後,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對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費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按簽訂緩繳協議的人數,每人省給予所在市縣不低於1000元基金補助,年終核算後列入下一年度全省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
(四)關於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問題。對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軍隊退役人員,要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對有單位而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軍隊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按照規定負責解決。同時,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有能力繳費的企業盡快參保。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應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或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對於關閉破產企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積極籌措資金,先期解決部分退役人員醫療保險參保問題。對困難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採取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幫助靈活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屬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對一至六級殘疾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其醫療費用按照民政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印發的《河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予以保障。
(五)關於工傷保險問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對於未參保的督促其參保。
軍隊退役人員原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應當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該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發[2004]193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後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六)關於失業保險問題。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失業時,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
四、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保障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明確的政策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工作,互通情況,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一)加強協調配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溝通協調,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的工作。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號文件」范圍內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相關信息資料於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今後,民政部門在安置屬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到企業上崗或自謀職業一個月內,應將其資料提供給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接收到資料後,要進行認真核實,對於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二)進一步摸清底數。各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民政部門提供的資料基礎上,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對部分退役人員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要求進行排查摸底,並進行登記。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登記逐步建立起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名冊台帳。
(三)加快建立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信息管理系統。建立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是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基礎,是保障軍隊退役人員合法權益,實行動態管理的必要條件。建立軍隊退役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和工作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各地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Ⅳ 單位確認我是工傷,現在單位破產清算,單位應該怎麼樣對我進行工傷賠償

事情勞動仲裁,直接以裁決書認定
工傷賠償是否合理,以你傷殘等級有關

Ⅳ 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破產老工傷待遇怎樣處理拜託了各位 謝謝

【老工傷 納入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版統籌管理工作的權通知》人社部發(2009)40號(2009年4月10日頒布)規定:「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對傷殘發生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等問題,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求採納

Ⅵ 企業破產後老工傷5級傷殘應享受那些待遇

工傷待遇於當時已一次性處理完了,那麼現在就沒有什麼待遇了。如果當時沒有一次性處理完,則還應享受工傷待遇:報銷相關的醫療費用、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破產企業所欠你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你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你母親的補償費在第一順序中清償. 你可以查閱一下我國 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你提出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再有,當地政府的文件不是法律依據,只能作為參考,如果其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屬於無效.

Ⅶ 政府對老工傷人員有何新政策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並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並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並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Ⅷ 關於老工傷最新政策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並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並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並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Ⅸ 老工傷待遇的最新政策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從所在省市規定。

老工傷,是指1996年10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之前的工傷,按國家規定,已經納入社會統籌。但按各地規定,並非完全能夠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護理費、傷殘津貼、舊傷復發工傷醫療、殘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一些省市規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規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三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關於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蕪人社秘〔2014〕483號

四、待遇支付
(一) 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統籌管理後,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二) 符合本意見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老工傷人員不願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的60%領取輔助器具配置費。

Ⅹ 河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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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人社部發〔2011〕10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並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並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並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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