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規定事業單位只招聘
1.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1
建設維護公平正義的陽光工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一
北京師范大學朱光明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是明確提出了「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人事管理原則,其中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內容則是這一原則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
公開招聘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組部、原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就明確要求:今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少數涉密崗位外,原則上都應採用公開招聘方式選拔。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再次給予了強調。2005年底,原人事部正式頒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招聘程序、考核辦法、監督機制等作出具體規定,提出了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在國家統一部署下,公開招聘在全國范圍迅速推開,逐步成為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錄用新進人員的主渠道。同時,各地各部門還根據招聘工作實際,在信息發布、組織方式、考試類型、評價選拔、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創新性探索,使這一制度的內容不斷得以豐富和完善。2010年10月,中組部和人社部又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針對社會現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全面落實公開招聘制度的各項內容,保證招聘過程公開透明,切實提升事業單位招聘的公信力;此後,兩部辦公廳又向社會發布《關於個別地方事業單位違規招聘和違規進人的通報》,將海南、江西等地的5個典型違規案例及其查處結果公開曝光,希望通過對人事紀律的重申,確保這項工作公正、有序、健康發展。
經過多年實踐,公開招聘已經成為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開」、關鍵是「規范」、目的是「擇優」。《條例》對這三點都給予了重點強調。首先,《條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並對「不宜公開」招聘的范圍做出限定,從而為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基本依據。根據這一規定,有關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的條件、范圍、程序和時間安排、招聘辦法、報名方法等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過程中有關資格審查、考試考核、面試等重要環節的進展情況也向社會及時公布,招聘結果一旦確定則應在大范圍內及時公示。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公共服務機構,其工作人員屬於公職人員;對公職人員的選拔聘用,社會公眾理應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其次,為加強公開招聘工作的規范性,《條例》對招聘程序的所有環節重新進行了確認。招聘程序規范是確保公平競爭的基礎,其中「信息發布」和「考試考核」兩個環節尤為重要。經審核備案的招聘信息應真實、准確、完整,不附帶任何歧視性條件,一旦發布則不得擅自更改;應完善考試組織方式,規范試題命制、考務管理、試卷評閱、成績發布等環節,健全保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事業單位是實施「科技興國」戰略的主戰場、高層次人才的集聚地,其人才隊伍的素質狀況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發展與未來。顯然,推行公開招聘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倡導平等競爭,將各類優秀人才凝聚到事業單位中來。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充分尊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業特點,採取考試、考察的公開招聘方式,全面、公正、准確地評價應聘人員。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選拔、尤其是崗位晉升和重點崗位人員選拔的主要方式,已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普遍推行。競聘上崗與公開招聘一樣,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鼓勵和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廣泛參與;以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為標准,以品德、業績和能力為依據,按照規范程序,評價和遴選人才。競聘選拔時,可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靈活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專家評議等方法;對於有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崗位,則要求競聘人必須符合準入控制的條件。
《條例》公布之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重心將由尋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樣,就需要盡快建立一個切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對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實踐證明,公開招聘是人事監督的重中之重。雖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關「內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僅是發生在基層的個別現象,但後果卻十分嚴重。因此,應從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局出發,將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作為一項直接體現公平正義的「陽光工程」來建設。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通過設立監督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處理有關違規招聘的投訴和舉報;對於違反迴避制度、保密制度、集體決策制度和人事紀律的舞弊行為,應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公布;對於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應及時啟動問責機制,一查到底;對於已經查實的違規招聘人員,應堅決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反饋;應重視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實行公開招聘工作輿情分析與報告制度,加強與媒體之間的相互溝通。只有這樣,才能使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免遭重度污染,將《條例》提出的「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真正落到實處。
2. 中央各部委事業單位招聘是統一招聘嗎
不是。各部委是統一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招錄。其下屬的事業單位一般是各自招錄
3. 事業單位可以因人設崗招聘嗎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在2010年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回中,只允許本區籍生源或父母一答方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考生報名。在安徽省人社廳的要求下,居巢區人社局已對此次招聘工作進行了整改,刪去不公平的招聘條件限制,並將截止的報名時間順延到12日。
主持人:安徽巢湖看人設崗,稱解決分居問題,這被網友戲稱為「蘿卜招聘」,相關情況為我們介紹一下?
記者:2010年12月29日,巢湖市居巢區人社局、區編辦在居巢區人事人才網發布了《2010年巢湖市居巢區部分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公告》,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23名工作人員。招聘條件要求:「居巢區籍生源或父母一方在所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未就業畢業生可以報考」。面對公眾質疑,居巢區人社局負責人表示,他們設置條件不是照顧機關工作人員的子女,因人設崗,而是解決夫妻孩子兩地分居的情況。當初設定該限制條件時過於草率,他們已於近日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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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叫做事業單位考核招聘
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就是公務員考試或者國家企業招聘考試。
事業單位考試又稱事業編制考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
目前尚無全國和全省、市統一招考,最多縣級各個單位統一招考 ,一般規模大的採取網路報名,人數少則現場報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2、411號令),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機構,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他並不是屬於政府機構,而公務員是做為政府機構的。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主要是從事醫學、教育和文化等方面工作的。
事業單位不是以盈利為主要目的,這就跟企業單位有很大的區別。企業一般是自負盈虧。事業單位的財政通常是由國家予以補助。但讓補助也分兩個方面,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二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
拓展資料:
單位分類
我國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教科文衛,以及新聞出版、體育、環境監測、城市建設等等,此外,還有一些機關的附屬機構和法律服務所等。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是計劃經濟時期逐步建立並發展起來的,事業單位的組織與管理體制具有典型的計劃特徵——各類事業機構都為公立機構,資產都屬國有;政府決定事業單位的設立、注銷以及編制,並對事業單位的各種活動進行直接組織和管理;各類事業單位活動所需的各種經費都來自於政府撥款。
在中國,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純粹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具有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雙重職能;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事業單位還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合二為一的常見方式。比如,國家體育總局是國務院直屬局,它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前一塊牌子代表國家機關,後一塊牌子代表「依法成立的非營利社團法人」。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98年國務院發布,2004年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事業單位定義為: 「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另一個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定義為:「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無論如何定位,事業單位的實質就是提供公共服務。「在經濟體制改革前後,事業單位都是指政府創設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衛生服務的專門機構,盡管不同時期的法規對它的界定不盡相同,但並沒有實質差別。」方流芳說。
因此,許多人認為「事業單位」英文較為准確的意譯為:公共服務機構。
中國的公共服務主要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以及部分國有企業的下屬單位等共同提供。
事業單位的分類主要有三大類:公益性、准公益性、經營性。
「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都是公立機構,兩者有時需要為特定目的而適度區分,有時應當合二為一。」
參考資料:事業單位考試網路
5. 請問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進去的和正式的事業編制人員有什麼區別嗎
公開招聘進入的和在編正式人員是否一樣,有沒有什麼區別?
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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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符合招考條件並通過筆試、面試那麼就通過了事業單位的考核。上崗後是有正式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以說公招通過了就是屬於編制了,它們之間並沒有什麼區別。
6.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和省直事業單位招聘一樣么是一個意思不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是統一參加考試,分為綜合類 教育類 醫療類,考試科目是統一的。
省省直事業單位招聘是單位根據自己的情況自己的組織報名,考試等。
7. 事業單位的招聘條件是什麼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事業心強;
3、具專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屬件;
4、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文化程度和業務能力;
5、具備報考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8.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哪裡能下載到全文啊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 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 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制定招聘計劃;
(二) 發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 考試、考核;
(五) 身體檢查;
(六) 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 公示招聘結果
(八) 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採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招聘計劃須報人事部備案;國務院各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六條 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對於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九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 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 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9. 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規定,這句話指的是事業編么
基本就是了,具體要看正式的招聘公告或者招聘文件,詳情也可以直接咨詢當地招考部門。
10. 事業單位如果只招一個人,那麼會有幾個人進入體檢范圍
沒有統一規定,幾個進入體檢范圍由招聘部門根據應聘情況確定。
要達到公專告中要求的面試最低分數。體屬檢的話要看公告的招聘比例,有一些事業單位是按照1:2的比例進入體檢環節的。
針對你的問題,要是只要你一個人進入面試,那麼只要你達到面試的要求,一般都是可以進入體檢環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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