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匆忙客招聘求職
Ⅰ 請問義烏匆忙客第一家加盟店倒閉了
哪家啊?
Ⅱ 本人在義烏一家匆忙客工作馬上2012.2.6就准備結婚,但是店裡面的經理卻說不準許辭職,
有沒有簽訂合同的,又合同的話要按照合同上面規定來的,沒有簽訂合同的話可以直接去找勞動保障局,不是說他們匆忙客怎麼規定就怎麼樣的
Ⅲ 義烏下駱宅匆忙客服務員每天要做什麼,前幾天去應聘說叫我去上班,搞的我也沒去了。
做衛生,收盤子,,打菜
Ⅳ 義烏匆忙客怎麼加盟
勸想加盟匆忙客的朋友謹慎投資,這家公司沒有發展加盟店的資質,現在不負責任版的大搞加盟店是欺詐與權違法行為,我有個朋友加盟投資後那邊之前的種種承諾都不兌現,當時選擇也是他們評估過的,現在勉強經營,還不如把錢存在銀行拿利息!
Ⅳ 義烏下駱宅的匆忙客服務員一般每天做什麼,前幾天去應聘叫我去上班,不知道做什麼我就沒去了,
呵呵,那裡的服務員無非就是干2件事,1,是收盤子,擦桌子,拖拖地。2,是給客人打菜。工作是比較輕松的,中,晚餐免費的,月工資差不多2500,也沒雙休!哎呀,滿意就給分啊!!
Ⅵ 匆忙客目前在義烏有多少家店鋪
興中2家 趙宅1家 青口1家 南門街2家 農貿城1家 五愛 2家 北苑黃楊梅1家 童店 1家 頤和大酒店 那裡有 1家 還有些回地方不了解答 估計在15家左右。要做餐飲的話不一定要用人家的牌子,自己做,只要做得長久,做得好,肯定是穩賺不賠的。謝謝
Ⅶ 義烏市匆忙客美食店怎麼樣
義烏市匆忙來客美食店是2009-07-03注冊成自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注冊地址位於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江東中路60巷8-5號。
義烏市匆忙客美食店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78269128948XT,企業法人蘇正星,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義烏市匆忙客美食店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
義烏市匆忙客美食店對外投資1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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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匆忙客辭職還要等一個月嗎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