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押金違法
㈠ 臨時僱傭關系可以收取押金嗎
臨時工不需要交押金,交押金的話用人單位就違反勞動法了
㈡ 通過中介進廠做臨時工收5元押金違法嗎
5元錢不算吧,就算送他好了,5元押金不是很大,可能領導怕你們有什麼失誤,就是檢測你們的誠信的,不用理會。
㈢ 跟中介公司做臨時工他壓我身份證算不算違法的
違法來,
勞動合同法源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㈣ 國企單位招收臨時工收取押金合法嗎
要看是什麼類型的押金,如果是崗位培訓類押金,國家法律是允許的,如果是單純的亂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㈤ 法律規定單位不能收取工服押金公司應怎樣控制
首先,規范自身管理,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相關違約事項,如果再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員工身份證明及住址到單位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對員工檔案進行管理,錄用員工時調入員工檔案,單位統一管理。
其次,檢查自身問題,看看單位是否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地區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是否未為原公繳納社會保險,是否是只為了追求最高利潤和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因為在追求高利潤的同時,單位就會承擔相應的風險。
最後,需要用工雙方整體道德素質的提高,這也需要社會的大環境,這需要慢慢的改善,需要用工雙方彼此的誠信,溝通。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感念了,用工即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些都是連續的,不能少的。而且2008年1月1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單位如果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將會承擔非常多的法律責任,比如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或視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等,建議你單位還是逐步規范自身用工行為,成立檔案管理部門或到當地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中心辦理集體存檔。
在2008年1月1日前,你可以考慮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上限參考你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然後收取押金(其實這是違法的,希望還是能按照正常手續處理此事,單位經常出現投訴舉報案件對單位形象及員工心理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樣員工就不會輕易走了,員工要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你可以要求員工按合同中的違約金進行賠償。這個辦法在明年是否還能成立就不好說了,因為新法明確了違約金只能包括對培訓費及行業泄密進行賠付,但今年簽的、明年還未到期的合同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我還不清楚。
㈥ 臨時工辭工需要提前多久然後工資及押金能夠拿到嗎拿不到我該怎麼辦
1、你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上簽名〕,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2、如果你依法履行了辭職程序,用人單位違法不給你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讓你走,你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如果你對仲裁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勞動合同法》第77條)。
3、用人單位擅自收取押金是違法的,對擅自收取的押金,你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抵押金退還給你本人。
㈦ 工廠臨時工收取押金是否合理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收取勞動者押金,屬於違法行為。建議: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㈧ 有關於臨時工的執法權的法律嗎
事
實上,「臨時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營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這一稱呼早已退
出歷史舞台,准確的說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訪的專家們表示,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臨時工」,其實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臨時工」只是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不應該有執法權。
中
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則認為,「不能籠統地說這類『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中,協
管人員不能夠直接行使執法權。比如,協警可以幫助貼罰單,但不可以開罰單。總體來說,『臨時工』沒有直接獨立執法權,但有協助執法權。」
中
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協管員與行政執法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託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但在面對行政相對人時,行政相對人則會把他們都視
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交警拖車,下達拖車命令的是交警隊長,但執行拖車任務的是協管員。所以,協管員是在協助執法,不是完全沒有執法權。」
莫於川介紹,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協助執法人員並非中國獨有的形象,作為「參與行政」的一種方式,符合當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為『臨時工』這個群體出過一些事,就因噎廢食,完全消除這一群體。應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身份定位、職能許可權、責任權利進行明確。」莫於川說。
「臨時工」應該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
訪專家們認為,協管等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產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但作為非正式執法人員,其隊伍
設置、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建議制定法律加以規范。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看來,「各行政機關之間執法內容差異較大,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太現實,但各機關自身至少有一套相關的制度規范,並在『臨時工』准入等關鍵環節切實遵守這些制度規范。」
莫於川也認為,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其實並不缺少這類規定,只是在實際操作中不按規矩出牌,導致了聘用協助執法人員的無序狀態。
莫
於川進一步提出,要實現行政執法機關協助執法人員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關,完善錄用機制。准入標准不宜過低,要從知識結構、年齡結構、能力結構
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保證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其次是把好出口關,完善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讓「強者上,劣者汰」,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要把好培訓管理
關,注重加強協助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如果不經過培訓就直接上崗,很容易出現暴力執法、權力濫用等問題。」莫於川說。
「臨時工」履職違法誰擔責?
在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暴力執法等惡性公共事件中,「臨時工」常常成為當事單位逃避責任和轉移公眾注意力的擋箭牌。如果幹「壞事」的真是「臨時工」,那麼單位就可以撇清關系高枕無憂嗎?接受采訪的專家們對此普遍說「不」。
莫於川指出,「臨時工」履職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首先應該追究執法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對具體違規者如何處理,那是用人單位再自行解決的後續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也認為,「臨時工」所在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責任,而不能因行為人的身份是「臨時工」而免責。
專
家們認為,之所以「臨時工」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屢屢出現傷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協助執法人員群體保障的缺失。同在一個單位,乾的是同樣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單位內得到晉升、加薪等待遇,但是「臨時工」待遇低、職業保障缺失,約束相對鬆散,更容易發生違規執法的問題。
對此,余凌雲建議,為保持協助執法人員相對穩定性,應適當提升這一群體的待遇,建立協助執法人員激勵晉升等機制,保障其合法權益。
與
「臨時工」違規執法相對應的是,他們在正當履職協助執法過程中,常常遭遇攻擊和傷害。「既然賦予他們協助執法的職責,聘用他們的單位就應該充分預見他們在
履行職責中可能遭遇的傷害,研究應對舉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權益的可行性制度。」劉莘的建議得到被采訪多數專家的認同。
㈨ 臨時工合同這樣的是否合法
可以告!這份合同里至少違反一條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每日的工作內時間是八小時,而容這上面卻是12小時,那麼,額外的四小時應該按照加班工資結算。也就是說,合同上說每天是240元,只是八小時的工作報酬。詳細情況你可以上網查找《合同法》里的相關條款。
此外,最後一條完全是霸王條款。
只要你每天有八小時的工作時間(或超出),這需要你自己舉證,對方就應該支付240元/天,否則就涉嫌合同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