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可臨時工
A. 做臨時工有年齡限制嗎
臨時工有原則上是有年齡限制的,單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大多數人選擇的是利益,對年齡這方面只不過是一眼睜一眼閉,不會叫真的
B. 97年的時候勞動法有沒有允許有臨時工可以不交保險嗎
應該補交保險的,從
社保制度
實行後,就應該給員工交保險。
希望採納
C. 法律允許17歲的人打臨時工嗎
您好,十六周歲以上的,法律是允許的,望採納。
D. 單位的臨時人員財務上允許報銷嗎單位有臨時人員要報銷過路費,允許臨時工經手報銷過路費嗎
一個月的員工也是員工啊,不能說臨時工就不是本單位員工了
至於能不能報銷,要看企業內部規定,以報銷內容和范圍為依據,並不以臨時工正式工為界限
E.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兼職別的單位做做臨臨時工嗎
原則上不可以
一個人不能做兩份工。
偷偷摸摸就沒人知道了
F. 中石化還可以允許站長私自請臨時工不用加油員上班的嗎
在現有的人事管理體制下,站長是沒有權利自己請臨時工的!
G. 臨時工工資怎麼計算,是公司規定的嘛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和勞動者訂立書面答勞動合同。
【2】單位不和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
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簽勞動合同和不簽勞動合同之分。
【3】臨時工的工資,也在勞動法保護范圍之內,要按時開,
臨時工要去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要繳納社會保險,
總之,所謂的臨時工,和單位所有的用工,沒什麼兩樣。
【3】單位如果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會保險,不按時發工資,不給加班費等等,都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H. 勞動法有哪些規定現在用工單位還存在臨時工
勞動法復對於勞動者只區分試用工和制正式工,沒有臨時工的說法.而不管是什麼類型,只要僱傭關系一確立,當月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你所問的那些都是毫無根據的.
實際中不要說試用工了,現在不幫正式工繳納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實際中不要死啃書本,一般只為正式工交,不幫試用工交都是我們可以默認的方式,如果試用工也交,那麼只能說這個單位太好了.沒辦法,目前環境就是如此.而試用期盡管最高可以是6個月,但是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也就是允許3個月不交社保,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底線.如果超過3個月不交,轉正也無望,那麼就要考慮更換工作崗位,順便把僱傭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個月補上.大家翻臉的話就沒必要吃這虧了.
I. 臨時用工問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臨時工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其實都是還有臨時工的概念的,不過從法律上面來講,這里的臨時工其實也是按照普通的勞動者對待的。那通常用人單位與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時工也是享有一般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因此按照規定即使單位招用「臨時工」的,也是需要實際按照規定時間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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