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年齡
1. 在政府工作了二十多年臨時工退休多大歲數退休怎麼個退休法
不管你在哪裡上班,女職工退休年齡都是50周歲,男職工60周歲,你在政府臨時工回幹了答二十年,只要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社保繳夠十五年就能辦理退休,如果沒有繳夠十五年,哪你就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繳納社保,啥時候繳夠十五年了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2. 加工作時年齡只有14歲,是臨時工,當時單位沒有購買社保,現時可以補激社保嗎
單位,出示,相關!證明!視同,繳費!和交費!年限!有得說!
3. 統籌前的臨時工,視同工齡,有年齡限制嗎
沒有,只有有視同工齡的證明文件,就可以的
4. 在事業單位干臨時工7年到了60歲有什麼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版條件:1、達到權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5. 做臨時工有年齡限制嗎
臨時工有原則上是有年齡限制的,單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大多數人選擇的是利益,對年齡這方面只不過是一眼睜一眼閉,不會叫真的
6. 臨時工退休年齡,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5年,50歲可理退休嗎
不管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在社保面前統一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退休條件之一,還必須是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以上,方可辦理退休手續,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臨時工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7. 單位對年齡大的臨時工如何管理
相信很多的單位在人手忙不過來的時候都會去招收臨時工進來單位做事的,這些臨時工是不太好管理的,尤其是高領的臨時工,單位中比較難管理的無非就是臨時員工,更難管理的就是年齡比較大的臨時員工,為什麼要這樣說呢?
盡量把新來的員工單獨聚在一起,不要新來的年齡大的和老員工一起,這樣會更不便於管理,不要給新老員工能夠感覺到受到了不同待遇,不要在企業的員工中分級化的管理,盡量的能夠做到把臨時工和正式員工都一視同仁的管理,不要讓臨時的員工心裏面有落差感。
8. 臨時工裁員是不是用人單位想裁誰就裁誰,不管年齡大小
臨時工裁員就是這個樣子,想裁誰就裁誰,不用商量,因為沒有合同制約。
9.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9)臨時工年齡擴展閱讀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