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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了10年臨時工辭職了

發布時間: 2021-03-02 00:02:21

❶ 在一個單位工作超過10年臨時工辭職了後還可以回去上班嗎

你即使在這個單位已經上班10年了。辭職了以後你還可以能回去上班了。

❷ 事業單位職員,幹了十年了還是臨時工,到底該不該堅持

我覺得這種情況應該是工資情況來定,如果這份工作的工資能夠足夠養活自己的家庭,那麼就可以堅持,如果這份工作的工資不能夠讓自己養活自己,那麼這10年的臨時工就沒必要再繼續堅持下去了。

總的來說一份工作並不僅僅是自己考慮要不要繼續做,還要考慮的是這份工作能夠給自己的家庭帶來多大的利益。工作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興趣愛好,還有一份原因,是因為自己需要掙錢養家

❸ 事業單位干10年以上臨時工。無合同能被辭退嗎

首先,無合同的話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次,辭退可以,但若是非特殊原因的辭退(比如你犯
罪了,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之類的),應當向你發放補償金。干幾年就給幾個月的工資

❹ 臨時工幹了十幾年辭職了有什麼待遇

主動辭職的話,什麼待遇也沒有的。
臨時工是一個過時的說法了。現在都是合同制。
按照以前的政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不算是臨時工,都是合同工,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❺ 假如臨時工要是幹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有什麼說法

如果臨時工做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的經濟補償。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臨時工做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單位需要支付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賠償和辭退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幹了10年臨時工辭職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❻ 五十五干臨時工十年了,想問現在辭了有沒有退休工資

55干臨時工十年了,現在遲了是沒有退休工資的,如果你交了養老保險也許還能得到一部分。

❼ 在事業單位工作10多年的臨時工辭職怎麼賠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不算是臨時工,都是合同工,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7)幹了10年臨時工辭職了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然而這個政策的出台,同時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核定人數不得超過10%,也就是說,各單位的駕駛員、協管員之類 勞務派遣人員基本上要被清退。

廣州市人事局下發《關於編報2003年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的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嚴禁無計劃超計劃進人,優化人才隊伍結構,同時要堅決清退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和臨時工。

❽ 企業臨時工在單位干十年以上辭職是否有補償

一、員工主動辭職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是需要賠償的。
1、企業有違反雙方勞專動合同的過屬失行為,對員工造成傷害,(例如:企業在員工入職一月之後仍不給員工辦理社保關系的,員工有權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賠償)
2、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企業也應當支付應該支付的補償金。
3、員工因為在企業工作過程中造成個人傷害(例如工傷)不得不辭職,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及相關費用。
二、員工自動辭職,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支付補償金。
1、企業無法定過失行為,員工個人員工提出辭職,企業無需支付員工補償金。
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員工提出辭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❾ 我在單位幹了10年臨時工,現在辭職了,請問這10年的臨時工齡如何補交

工齡補交?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我個人理解是不是你想補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在以後推算連續工齡和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就跟工齡掛鉤),這個在社保局,你需要提供跟單位的勞動關系,且單位也需要支付一部分。

❿ 在一個單位干十年臨時工就是正式工嗎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一直是一種特殊的存在,沒有正式編制,待遇與在編人員相差非常之多,但確實也實實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現什麼問題,臨時工就是被拉出來背鍋的,即便這樣,還是有很多的人爭相想進入事業單位,哪怕是臨時工,也覺得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體面一些。

最近有一種說法是臨時工在單位干滿10年,就等同於拿到了鐵飯碗,變成了穩定工作,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臨時工屬於第三方勞務派遣,是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不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系。而出現以上說法的依據就是《勞動法》中的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沒有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時間,也就是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事由,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相較於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就是比較穩定的了。

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單位服務滿10年之後,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真的是鐵飯碗了呢?真的就不會失業了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是有好處的,不會無緣無故就不被續簽,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單位認為你不適合繼續留下工作,仍舊可以做足賠償解約。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會有機會轉為正式工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臨時工直接轉為正式工基本沒可能,畢竟招錄條件和考試內容等都不一樣,不可能說轉就直接轉,臨時工想擁有正式編制,只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參加正式招錄考試,指望有捷徑是不可能的。

事業單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鐵飯碗嗎?

那是不是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職工就是鐵飯碗,絕對不會失業呢?目前事業單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會轉為企業,職工則是由事業編制管理轉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過程中,也會對在職事業單位職工進行能力考評,符合要求的會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不符合要求的也會被淘汰,拿賠償金。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有前途嗎?

從前途上來講,臨時工是不可能會承擔領導職務的,也就是說臨時工是沒有什麼晉升空間的,至於前途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渴望一個穩定一點的職業,希望有時間經營自己的生活,那麼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如果對事業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業上達到一定的高度,可能臨時工就滿足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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