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臨時工
重慶市每年學校招收臨時工的待遇,
各學校不同。
月工資2000元,
應是有的。
可詢問你心儀的學校辦公室。
Ⅱ 重慶哪兒去找打臨時工的
我在大學也是有很抄多時間,當襲然也去打工了。打工還真是好,既可以找零用錢,有可以鍛煉一下自己。。。。
當然有很多的中介公司,就是學校的牆上應該到處都看得到,不過照中介是要錢的,,,不劃算。(我就沒找過中介公司)你可以去康師傅問問,他們長期都在招人。。。在牛角沱金屬大樓。。
還可以去超市問,,,問超市的人,廠商還要零時促銷嗎???
一般都星期6和星期天打工。。。
祝你找到好的工作!!!!
Ⅲ 在重慶什麼地方可以找到臨時工做
我想在重慶找個臨時工做
Ⅳ 重慶哪裡能打到臨時工要不用加入中介的那種,不要交錢直接能找的
。臨時工重慶來說比較少
現在
一般工廠都什麼可以長期做下去的.
臨時工可以到那些貼有招牌的可以去看看.
Ⅳ 重慶2020年有招臨時工日結工資的嗎
曾經2020年招零工來結工資也可能有,因為現在還有很多沒有招工還沒有盈利,但看做什麼工作,如果說紐帶臨時工的那種就是約定日結工資的,如果說那種長期工來就沒有日結工資的工作。
Ⅵ 重慶事業單位已經有了先例,正式工與臨時工待遇一樣
這個是完全來不一樣的,臨時是臨時.正式源是正式
這叫公招吧,還有一點"重慶工商銀行"這不是事業單位,他是國資企業,是"企業"!!這個你就搞錯了,還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在人事局是有編制的.當然不一樣,也不可能一樣,現在國家的制度是"奉進必考"
Ⅶ 重慶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能不能享受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辦理:
現在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應於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12月31日以後由於工作需要新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於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從2011年1月1日起,只能從本人申報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補繳歷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繳納:
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月均工資60%。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臨時聘用人員當年度的繳費基數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核定;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增臨時聘用人員,以本人起薪當月工資總額作為基礎,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月繳費基數。臨時聘用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年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補繳:
對現在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應從與之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原重慶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3年3月;原萬縣地區、涪陵地區、黔江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2年4月。
現在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個人賬戶利息。逾期辦理的,除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外,還應加收統籌基金利息。
Ⅷ 去遂寧有編制單位,還是留在重慶做臨時工,如何選擇
我個人認為還是去有編制的單位更好一些。因為做臨時工的保障很少,並且不夠穩定。而且待遇也很不好。對自己未來的發展也沒有更好的空間,所以我認為還是去有編制的單位更好一些。綜上所述,望採納。
Ⅸ 有沒有重慶市關於臨時工相關文件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6〕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
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的管理,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公共業務是指在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及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在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對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公共信息維護等工作環節。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並可委託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公共業務工作。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辦;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辦。其中有區縣(自治縣、市)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機構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情況和資料,統一到上述經辦機構逐一辦理各分支機構的公共業務。
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窗口」。
第四條 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五條 公共窗口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暢通、准確、及時。
第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所在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項社會保險不在同一個區縣(自治縣、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到其納稅所在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渝勞社綜1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統籌區轉入的單位,還應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
(七)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經職工(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資料填報,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一並出示其離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公共窗口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資料,對參保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經辦機構核定本險種參保人員,辦理後續業務。
公共窗口接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交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其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公共窗口發送的參保登記信息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書面反饋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向參保人員核發參保證件(卡);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核對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應到公共窗口申請補辦。公共窗口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九)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渝勞社綜3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的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五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向各經辦機構發送變更登記信息。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兼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到各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若有多收的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 繳費申報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到公共窗口一並申報起薪當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的工資。
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應為本單位當年在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申報,工資額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 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需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有關資料。
參保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 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 公共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的資料後,應對照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一節 參保單位合並、兼並、拆分
第二十三條 參保單位合並的,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合並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合並後新建的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四條 參保單位兼並的,被兼並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兼並單位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被兼並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兼並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拆分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渝勞社綜6表),辦理減少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有條件的公共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列印《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拆分明細表》(渝勞社綜6表附)。
(二)原參保單位注銷、終止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
(三)拆分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參保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或減少人員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拆分後的單位、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繳納。
第二節 參保單位整體轉移
第二十六條 參保單位在同一個統籌區內跨區縣整體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參保單位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並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
(二)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四)參保單位持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資料和相關證件、法律文書,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五)轉入地的公共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各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參保單位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應繼續繳納。
第二十七條 參保單位跨統籌區整體轉移的,應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並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出(入)手續。
第三節 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進行繳費申報。跨統籌地區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一次增加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條 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起薪當月的工資額等情況。然後再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向公共窗口補報新增人員的個人基礎信息資料。
第三十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增人員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員及其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節 參保單位減少人員
第三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拆分或者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而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渝勞社綜8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公共窗口對減少人員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四條 各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如果減少的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結清欠費。
第三十五條 公共窗口、各經辦機構辦理完減少人員的相關業務後,應分別保存其參保信息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以便核查。
第五節 參保人員退休
第三十六條 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或者對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八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辦理後續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五章 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三十九條 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
個人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參保單位的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非全日制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 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建立了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只對變動的信息進行更新,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一條 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可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受理繳費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繳費申報信息告知相關經辦機構。
第六章 公共信息維護
第四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中產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規定進行維護,以確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十三條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所列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於發生變更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並在收到復查申請後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復查建議。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的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公共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於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後,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並可建立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共窗口可按規定將上述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公共信息一旦納入公共窗口監控以後,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必須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公共窗口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險種經辦業務的操作細則和辦事指南,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註:附表略。
Ⅹ 重慶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事業單位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步驟:
首先需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繳納養老保險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繳納(想要補繳之前的需要和單位和社保部門協高);
第三,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也應為用人工員繳納養老保險並簽訂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
(一)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國家公務員、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外,並簽訂臨時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用通俗的話說,聘用人員就是指正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包括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既包括簽訂了聘用合同的臨時性用工,也包括沒有簽訂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性用工。
《事業單位聘用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從2003年6月1日起正式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延期辦理的應從2003年6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有關規定,凡機關事業單位中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現在崗工作的聘用人員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時,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被聘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被聘用人簽字的工資發放清單,有聘用合同書的還應攜帶合同書。
(二)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月平均實發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某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1077×60%=646.2元,那麼該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為646.2元);月平均實發工資高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