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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安排

發布時間: 2021-03-15 18:55:35

❶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專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❷ 臨時工可以任意安排加班`

首先我要糾正你的提法,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的身份已沒有「臨時」或固定之分。不管是什麼性質的用工(除勞務關系外),都應收《勞動法》和相關法規政策的約束。
其次,你要弄清楚你的工作崗位實行的工時性質,有很多商場的銷售員都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也就是通常說的倒班),也就是按年(月、周)為周期,平均下來和實行正常工時制度即每月20.92天,每周40小時基本相同。如果這樣的話就還不好說是不是算加班。
第三,如果你的崗位是實行的正常的工時制度,可以向商場索要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發方法如下: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原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7年09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09月10日
【標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發文號】勞部發〔1997〕271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鍾?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准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准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六、若甲企業經批准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40時/周×12周/季=480時/季)。若乙職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480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甲企業這樣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著延長工作時間問題,該季各月的工資及加班費(若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的話)應如何計發?
某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8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8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做應視為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於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並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工時計算方法應為: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准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准,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九、本市擬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兩個條件,是否妥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准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採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對於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❸ 臨時工上班時間有規定嗎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那麼形式;2、如果你現在的單位不是這種用工方式,那麼: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並可以要求不簽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補償

❹ 勞動法臨時工休假規定

單位臨時工是可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容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臨時工安排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❺ 臨時工使用法律如何規定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報酬標准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准。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❻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為臨時工

不是多少年,而是復一個月。制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自用工之日起,你就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就是說,一個月內應該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法律條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8、9條

❼ 如何快速的為用工單位,顧客安排臨時工或者勞務工

如果工資正常則在每個鄉鎮中心設一聯系點,一般一個縣都有二十鎮,十個縣二百鎮即使每個點只有2人也有4百人。如工資沒保證的則要求神仙才能辦到。

❽ 臨時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保證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臨時性用工。臨時工是學院用工的一種形式,是學校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納入學院的勞動管理。
第三條 嚴禁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四條 招聘臨時工應貫徹"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平等對待、競爭上崗、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招聘原則,認真執行"先校內後校外、先本地後外地、先省內後省外"的用工原則,嚴格控制招聘省外臨時工。
第五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超編部門原則上不得招聘臨時工。
第六條 在任何一個崗位首次被聘用的臨時工均實行至少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第七條 外聘教師由系部和教務處管理,不屬此辦法之列。以日計工的臨時工,也不屬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 用人部門在編制許可的條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工的,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或用人部門在沒有編制的情況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
第九條 臨時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公布招聘崗位、工作內容等;
2、用人部門接受報名;
3、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
4、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對應聘者進行考核,採取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個別崗位(特殊崗位)招聘時也可簡化程序,由用人部門按差額或等額推薦,會同人事處組織考核。
5、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錄用。
第十條 被聘用的臨時工由人事處辦理有關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被聘用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外省勞動者應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2、暫住證;
3、身份證;
4、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殊行業工種的臨時工,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件;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未經學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臨時工。否則,學院不予認可所招聘的臨時工,不予支付工資,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部門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部門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試用期起計算),由用人部門辦理,人事處審核。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解除勞動協議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一般每學期一簽,保衛類臨時工勞動合同可一年一簽。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人事處核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考勤是對臨時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門要嚴格按學院規定的出勤時間對本部門臨時工進行考勤登記。
第十八條 學院因工作需要,經協商後可以安排臨時工加班加點,應發給加班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九條 臨時工缺勤(含病、事假),應扣發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二十條 各部門招用的臨時工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學院的保衛、人事等部門按職責兼管。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的工資標准由人事處聽取用人部門建議,結合工作責任大小、工作時間長短、勞動強度輕重、技術要求高低和考慮全校平衡等情況確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 用人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按工資標准制好《臨時工工資名冊》(附考勤表)報人事處統一造表,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每月9、10日兩天(遇上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學院財務處領取工資或打入卡號。

第六章 保 險
第二十三條 用人部門在臨時工工作滿一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後,符合條件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的,須於次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辦理有關參保手續,如超過15日上報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順延到下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目前學院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寒、暑假不上班臨時工的保險費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5年3月起執行,學院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❾ 臨時工周末可以不上班嗎

有些地方臨時工可以周末不上班的呀,不是每個招臨時工的都要求周末上班的,你可以自由選擇去找適合你的工作時間,但不一定能找到自己喜歡的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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