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死亡賠償標准
1. 臨時工因工死亡,怎樣賠償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當地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倍乘以19109元,一般40萬左右。
2. 臨時工因病死亡有什麼補償
臨時工工作時自身病突發死亡,如公司給他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在發病時是工回作時間、工作崗位,只答要在24小時內死亡,按國家工傷規定由公司申報國家賠償。如公司沒有給他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在發病時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只要在24小時內死亡,由公司按國家工傷規定賠償。如發病時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或超過24小時死亡的,公司和國家不賠償。
3. 臨時工在工作中車禍死亡賠償標准
各地的標准不一,查詢當地的居民收入後,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4. 臨時工人突然猝死,我得賠償多少
不屬於工傷來就沒有責任。如果賠自償的話。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 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一)受損害人為城鎮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准進行計算,計算期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
(二)受損害人為農村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進行計算,計算期限也是二十年。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訴法院所在農村人均純收入x20年
5. 單位臨時工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沒有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版動合同,都權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個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於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餘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均由單位支付。
6. 單位臨時工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 工亡待遇計算參考
你父親屬機關單位的編外聘用人員,其死亡若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亡處理。
公式:
一、喪葬補助金:6月×當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1)配偶: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40%(按月享受),(2)其他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30%(按月享受)。【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例如:
(一)若假設條件:本人月工資標准為3500元(死亡前上一年度本人在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200元/月。配偶女性年齡56歲,父親78歲,都主要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二)具體計算:
一、喪葬補助金:6月×3200元/月=19200元;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21810=43620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該項為按月享受)
(1)死亡職工配偶:3200元/月×40%=1280元/月;
(2)死亡職工父親:3200元/月×30%=960元/月。
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2)(修訂後)《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第3條。
7. 臨時工在工地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以下三類: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版月平均工權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要求你母親年滿55周歲),其他親屬沒人每月30%。
其中:「無勞動能力」是指: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