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臨時工
㈠ 勞動合同法哪一條規定企業不再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版)與勞動者權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合同工和正式工(公務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一樣的,後者是有編制的,一般都是考進去的,後者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㈡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怎麼算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應當按照其勞動合同約定或口頭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回其工資數額不得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企業臨時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㈢ 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1、簽訂的主體不同:
合同工是員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並派遣到各項目上,合同一般存在3年左右的期限。實際上很多時候都是國企單位直接招聘人員,正式工作後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管理及調遣由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派遣公司不產生直接聯系。
正式工是員工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較長。需要注意的是,本科畢業生需進過一年見習期方可成為正式工,但見習期間待遇與正式工無差別。
2、工資、福利待遇等:
工資:大致採用此方式計算: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各類補貼-五險一金。採用「定崗定薪」方式,基本工資及獎金根據所屬崗位制定。
合同工較合同工不會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他無明顯差別。表現良好的的合同工,在完成項目部評定及公司評定後,可轉換為正式員工。
3、工作許可權不同:
合同工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只能是協助執法,而正式工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4、招聘方式不同:
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用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5、在政府部門,合同工沒有國家編制,正式工有國家編制,福利待遇也不同;
在民營企業中,兩者沒有特別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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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工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於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
二、正式工
正式員工是指通過試用期考察後被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
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後,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是一個正式員工了。
㈣ 企業用工招聘臨時工的優點有哪些
1、臨時工的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希望能實現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等其他成本。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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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㈤ 對於企業招用臨時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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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期限,沒有時間的限制
㈥ 企業可以全部請臨時工嗎
可以請臨時工,工資和正式的一樣發放申報,可以沒有社保。
㈦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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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