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臨時工
㈠ 我是廣東農村人,年尾了想掙一些錢回家過年,在廣東東莞做臨時工200元一天,我想200元一天做到年尾
不少啦,過得去啦
㈡ 在廣東打臨時工1個小時有多少錢工作好找嗎
哈哈。。。怎麼說呢。。畢竟那邊電子廠多,,就看你能不能吃的了苦。我假期打的臨時工一個小時10塊,因為年底嘛,很多廠會很缺人,。。
㈢ 想去廣東做幾個月臨時工,是去深圳好,還是廣州好
一樓錯了吧,深圳1500(現在),東莞1480(現在),廣州(暫時不清楚)。
但是都內是要扣生活費的,東容莞有少數廠是包吃住得,東莞和深圳消費不一樣的,
房租是最明顯的,深圳市外和東莞類似,但是也比東莞高。市內消費情況就遠
高於東莞了。個人建議先去學點啥技術什麼的,再出來!如果現在出來!建議去深圳龍華、寶安那邊!
㈣ 廣東哪裡有高新臨時工8000左右,百度經驗
臨時工的工薪一般不高,如果需要這樣工薪的工作的話,一般都是比較高的階層,直接使用自己的人脈,詢問一下就可以了
㈤ 廣東發布取消臨時工行政執法問題,是為何
廣東發布取消臨時工行政執法問題,是為何?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消息。因為取消臨時工行政執法,就意味著行政執法的過程將會更加嚴格,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看到這個消息的時候,我還是非常高興的。因為取消臨時工執法,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端。尤其是因為一些臨時工。,因為不懂得一些法律的常識,學歷水平也非常低,他們在執法的過程中就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響。這些影響對人們的生活和人們幸福感的提升都是非常大的。所以這樣做是很符合要求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之見,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評論區點的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
㈥ 為什麼廣東很多工廠寧可高價招臨時工學生工也不給正式工漲工資
去廣東的奴隸流浪人很多被迫無奈做臨時工,工資太低只夠零花錢生活費很難招到人太多廠缺人
㈦ 廣東林場改革臨時工全部解僱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是否合法,以及辭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㈧ 廣東長盈精密技術有限公司臨時工上班情況一天能上幾個小時或者最多能上幾個小時臨時工能加班嗎
長盈復就一垃圾廠,1808的底,招制聘的時候說三個月轉正辭工一個月,其實是進去一個月辭工就強制要求一個月了,裡面的小組長,保安想幹嘛就幹嘛,你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看不爽你就往死里整,辭工不給批,普工一個月無休息也就4000多,請假要各種證明還要銷假,要不不發工資,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呵呵,動不動罰款挨罵,很多人都被逼自離了性格暴烈的直接跟組長干架錢也不要的也有,(和勞動局勾結在一起的你去告沒用他會一直拖著)幹活累成狗,吃飯排隊很久,吃飯時間緊。一點人權沒有的垃圾廠,建議你進一個人性化點的廠,錢少個幾百塊也沒什麼的,關鍵是做個普工不會那麼壓抑!來廣東幾年第一次進了那麼垃圾的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