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時工
Ⅰ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版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權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Ⅱ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有。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綱要》表示,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兩級政府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2015年,遼寧省開展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執法專項檢查,對全省行政執法主體進行清理,再次明確執法資格,清退不合法的「執法臨時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發布消息稱,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專項清理行動中,兩萬多人被清出執法隊伍,行政執法人員不再有「臨時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東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專項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3萬多人。同時明確,凡未經審核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施行,對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人員范圍均作出了詳細規定,嚴格禁止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杜絕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執法。
(2)國家臨時工擴展閱讀:
臨時工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轉變的問題。
「臨時工」是現實中存在很久的群體,卻也是法律上並不存在的概念。電視劇《生命中的好日子》,一開頭就呈現了上世紀70年代清退國企臨時工的場景。
到上世紀90年代轉變勞動用工體制,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臨時工」這一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不再存在。
不過現實生活中,雙軌制用人模式,還是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里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等被視為「臨時工」,而且情況並不鮮見。
存在,就證明有需求。編制不足與事務繁雜之間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愛」臨時工的主因。現代社會治理越來越精細化,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不斷擴展,人員需求量增加,而編制配額卻難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門反映,其工作職責多達100多項,城市也越來越大,編制卻卡得嚴,只能招臨時工來分擔任務。理順體制機制需要時間,事實上的「臨時工」恐怕會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繼續存在。
人民網:人民日報人民時評:以改革之力解「臨時工」之困
新華網:臨時工屢成「背鍋俠」 應立法明確臨時工法律地位
新華網:執法「臨時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嚴格清理
Ⅲ 國家對臨時工有哪些政策
國家事業單位對臨時工沒有新政策,臨時工是對事業單位用工不足的補專救措施,各地都有編屬委,每個部門需要多少人,按照工作情況會合理配置固定名額,不能更改,如果沒有監督機制吃空享的就更多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Ⅳ 國網中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待遇,區別
國家電網的臨時工預正式工仔福利待遇以及升職等還有有很大區別的。
國家電網每年都會進行校園招聘。招聘的都是正式工。
第一批在每年10月份發布公告,第二批在次年3月份發布公告。
國家電網每年招聘流程為:發布公告-網申-筆試-面試-體檢-錄用
國家電網每年招聘十三大類:電工類,通信類,金融類,財會類,計算機類,機械動力類,環化材料類,土木建築類,自動控制類,法學類,管理科學,工程類,經濟學類,人力資源類。
國家電網筆試內容比例為綜合知識(佔比20%)+專業知識(佔比80%)。
其中綜合知識為:行測+電氣能源與戰略+企業文化+形式與政策。
國家電網的面試形式是以半結構化以及無領導小組討論為主。
Ⅳ 臨時工工資超過多少就需要向國家納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依據收入的來源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類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月工收入超過5000元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僅提供個人勞務的,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國家臨時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Ⅵ 一出事就是臨時工乾的,那中國是個臨時工國家嗎,這個是為什麼
「必須給臨時工一個定義,這是名分,臨時工不能成為某些行政部門的擋箭牌。」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大二學生魏煌雄在學習法律兩年後,面對現今頻頻曝出的「臨時工門」如是說。
「臨時工」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浙江溫州「山寨120事件」中開除兩名臨時工;延安城管傷人,肇事臨時工被停職;中儲糧林甸糧庫幾萬噸糧食過火,直接損失近億元,調查結果為臨時工監管不利……究竟有多少臨時工暗藏在行政機關中?為了解答心中的疑問,魏煌雄從人社部官方上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實名填寫後寄出。他穿著手繪的襯衫,胸前畫著「I』M NOT 臨時工」,一手拿著裝有申請表的快遞單,一手拿著標語「申請人社部公開臨時工信息」,緊鎖眉頭。魏煌雄拍的照片發布在微博,引發熱議。
魏煌雄表示,在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後,找不到一條關於「臨時工」的定義,在1995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的概念;同時行政法規的出台也表明,執法必須法律授權,而某些行政部門招集的這些所謂「臨時工」法律是沒有授予他們執法權力的,他們是越權執法。
為此,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關軍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臨時工一詞反復被誤用。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近年來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這些類似於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尷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石秀印說,勞務派遣將傳統的勞動關系分割開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系」,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調查,勞務派遣工即使在同一個用工單位長期服務,也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石秀印介紹說,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希望能實現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等其他成本。一家已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事幹部告訴記者,每增加一個編制內的人員,一年就要多支付10萬元左右的用工成本;而僱用勞務派遣工,只需支付三四萬元的用工成本。為啥會有這么多的臨時工?既有客觀需要,也有用人單位為逃避本應支付的用工成本、減少麻煩,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
Ⅶ 國家機關臨時工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嗎
樓主,你這個行政機會雖然有可能是找財政局撥款,也是吃了國家飯,但是專你不屬於機關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機關工作人員都是屬於編制內的,你一般是編制外的,就是說等於幫政府部門做事情而已,需要的話,叫你來做,不需要你的話,就可以叫你走人了,或者把你放在另外一邊,差不多這個意思,估計統一享受什麼待遇,臨時工都沒有,國家以後會有退休金的,也不知道是拿工資百分之幾的工資,但是總之來說臨時工沒有交社保的話,是沒退休金的,你沒待遇提不提是單位領導說得算,就單位評為先進單位多出一個月的工資,單位領導不給也是可以的,是不違規的,就是因為臨時工不是屬於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就是屬於打雜工而已,樓主我已經說得很詳細了,希望你能夠明白!
Ⅷ 央企的臨時工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刑法第93條規定抄:「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群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國企管理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普通國企職工屬於工人勞動者,從事勞務而非公務,因而我認為是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 舉個栗子,某央企二級子公司老總正廳級,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而為該老總開車的司機(盡管是正式職工),則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工人。
Ⅸ 國家機關中,工勤人員、非工勤人員、臨時工,有是區別啊
工勤人員是指在國家公務機關從事非公務工作的工作人員,比如門衛、收發和回清潔衛生工作的答人員,有的單位也包括司機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就是不算是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包括部分沒有公務員編制,工作行為不具有國家公務機關法律效力的其他非公務員的工作人員。
非工勤人員是指就是不簽協議的打工人員。比如裡面做飯或者開車,只口頭說好了一個月多少錢,什麼協議也沒有簽,也不給交三險,月底給說好的工資.靠的就是誠實。
臨時工是指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開除,或稱代罪羔羊。
Ⅹ 國家事業單位干臨時工,十年轉正的依據是什麼
沒有依據也沒有這個說法。硬要說的話只有勞動法里有一個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國家臨時工擴展閱讀
有關臨時工轉正的新政策
自從國家發布鼓勵扶持大學生深入基層後,很多省都出台相關政策,比如山東從2019年起,免費定向培養基層農技推廣本科生、專科生,「三扶一支」大學生在基層工作滿兩年後可通過考核成為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三支一扶」人員來說,雖參照事業單位管理,但和事業單位臨時工差不多。相對於逢進必考的事業單位考試,先到基層工作兩年,之後轉正,這可能是一條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