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概念
『壹』 國企中,正式工、合同工、勞務工和臨時工各是什麼概念
滿意答案裁判者5級2010-02-23嚴格來講,全員合同制以後,目前企業中不再有正式工版這個稱謂。合同工:指與權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稱謂企業所屬的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和企業間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勞務工:指與企業間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的一種用工形式,企業採用這種用工形式的主要目的是規避勞動風險、降低用工成本。臨時工:是臨時性的為企業提供勞務的一種用工形式,目前勞動用工中已逐漸減少這種稱謂,要麼合同工、要麼勞務工,出現勞動糾紛後往往很難界定。待遇方面,當然是合同工好些,即企業的正式員工。 追問: 那麼如果我足夠努力但是沒有任何後台,可以成為合同工吧?這個不需要考公務員吧? 回答: 您必須相信自己,以足夠的信心展示您的實力,相信您能夠抓住機會的。 補充: 企業錄用員工和考國家公務員是兩個概念,進企業當然無須經過公務員考試。 的感言: 謝了,我總共就40個積分,全部給您以表達我的謝意!
『貳』 有關臨時工工作在勞動法的定義
你可以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http://wenku..com/view/af890cef19e8b8f67c1cb911.html
勞動合同種類: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叄』 怎樣知道事業單位招聘進去的是臨時工、合同工還是有編制的正式工呢
根據與誰簽合同可判斷:
臨時工——與勞務派遣公專司簽合同。
合同工——與單位直接簽屬正式合同。
編制人員——與人事部門簽合同。
『肆』 請問勞動關系中的租賃用工、勞務協議、非全日制的概念和區別分別是什麼
兩者是有區別的:
1.租賃用工:也叫勞務派遣協議工:勞務派遣的實質即員工租賃,其管理模式涉及三方利益主體,即被聘用人員、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主要表現為三種關系: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2004年4月公司經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協商,開始了勞務派遣用工這一新型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工主要是具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他們主要充實在各生產單位的一線生產崗位、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直接生產操作崗位。
2.勞務協議農民工:這部分人來自市內某私營企業,其性質類似於勞務派遣協議工,其勞動、社保關系均在該私營企業,這部分人員主要在鑄鋼車間從事清鏟、造型等特繁工種。
經調查了解,除全民合同制職工外的四類人員中,各用人單位普遍對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的工作態度、精業精神反映良好
其他幾種用工方式:
1.全民合同制職工:此類職工由公司原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轉換而來,也是企業目前的主要用工形式。這類人員用工管理規范、職工隊伍穩定,享有全面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即所謂的「鐵飯碗」。
2.混崗職工:這部分職工隸屬於加工分廠,為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其管理的規范性、穩定性及安全感與全民合同制職工基本相當。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二、三線後勤服務崗位。
3.勞務派遣臨時工:這部分人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簽定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公司為用人單位每月按時將人工費用撥入該中心賬戶,就人員隸屬關系和管理方式而言,這部分人與勞務派遣協議工大體一致。臨時工大部分主要由附近郊縣農民組成,也有少量城市下崗職工,在車間主要從事苦、臟、累、險以及簡單的工作任務等。
企業現行用工制度存在的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公司長遠發展來看,目前的幾種用工形式存在著一些潛在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條款及其管理辦法的合法性。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等,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等等。2.《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界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二、關於勞務派遣協議工用工方式(含勞務派遣農民工)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明確規范。一是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三是針對存在勞動關系三方主體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公司在此類人員用工模式上,六個方面都存在著顯而易見的缺陷。
三、關於臨時工用工方式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過去非全日制用工政策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確規范。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公司目前在以上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事務操作層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潛藏著勞動爭議隱患和用工風險。
對應策略及措施
一、關於全民合同制用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條例,特別是人力資源管理中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人事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社會保險管理辦法等進行修訂和完善。對勞動合同文本(含各項條款)進行充分調研、反復論證、修改完善。
二、關於混崗工。
由於混崗工為公司集體企業身份職工,其勞動關系及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相對穩定。但由於其工作崗位與勞動關系分離,作為用工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比如當有的混崗工即將到達退休年齡時,應及時終止其勞務關系,退回原勞動關系所屬單位,避免由於形成其他事實勞動關系而帶來不必要的司法糾紛。此外,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對集體單位《勞動合同法》貫徹執行的監督與檢查也顯得尤為重要。
三、關於勞務派遣工。
1.勞務派遣工用工期限及合同訂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筆者所在的公司與勞務派遣工的協議是一年一簽,等於是將較長的用工期限分割成數個短期協議。針對此種情況,公司建議研究了相關對策,針對不同工種崗位,靈活簽訂用工協議,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風險。
2.勞務派遣工所從事崗位、工種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公司的勞務派遣工大都在生產單位從事生產一線崗位。此類情況,應與勞務派遣部門積極協商,有必要在其勞動合同中註明崗位為「輔助性」,以避免出現司法糾紛;另外,今後是否在生產一線崗位繼續採用此種用工模式,建議提請公司決策層予以充分考量。
3.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工目前主要充實在各單位生產一線崗位,其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甚至好於同崗位的全民身份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人。然而,同樣崗位的勞務派遣工收入要低於全民合同制職工和集體身份的混崗工,建議應逐步解決同崗位不同身份人員的同工同酬問題,因為我的分配原則是績效考核制,而非身份考核制。
4.勞務派遣工的工會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的這部分人尚未加入工會組織,建議由公司工會出面會同人力資源部及勞務派遣單位共同協調解決此類問題。
5.勞務派遣農民工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公司僱用的這部分人屬於市內某私營勞務中介機構(私營企業),該企業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資質條件還有待查證,此外,該企業是否為農民工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也必須澄清。因為,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必將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於臨時用工。臨時工這一稱謂,是計劃經濟下的用工產物,其實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公司這類用工情況看,由公司向勞務中介機構支付協商的勞務費,其中只包括工傷保險,無論勞務中介機構還是公司都未與本人簽定勞務協議或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勞動關系已經成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臨時工所有工資和其它社會保險以及福利待遇都應參照全民合同制職工處理,因此取締臨時用工,取而代之以非全日制用工理念和模式,已是迫在眉睫。
(五)其它方面。1.企業用工試用期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因此,今後無論採取何種用工模式,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其收入應至少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而不是最低生活費標准。
2.加班費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員工加班工資有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我公司目前對這一類別問題的處理規定不夠明確,建議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以避免此類勞動爭議事件。
3.關於同類競業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長遠發展,對公司認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簽訂合同時,訂立相應的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4.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我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須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勞動合同文本的修訂和完善時應予取消此類條款。
和諧穩定是勞動關系永恆的主題,對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規范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必將對我公司持續、健康、和諧、穩定發展起到保障和推動作用。
『伍』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是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執法權的。
各地專門針對協管員制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協管員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如2011年廣州市頒布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城管協管員按照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街鎮執法隊)的業務要求,從事輔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對於行政權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規定是行政執法權力的唯一來源。從目前看來,無論是《行政處罰法》還是《行政強製法》,都沒有賦予臨時工行政執法資格。所以,臨時工不具備行政執法權,但他們可以協助正式的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權,他們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協警可以在交通執法中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可以在城管執法中巡查、勸導、通知等,但是他們不能作出罰款或沒收決定,這些只能由正式的執法人員來行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機關委託臨時工執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行政法學上有個行政主體理論,是說所有行政主體許可權范圍內的工作,無論是正式工做的還是臨時工做的,結果都歸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就是行政主體,執法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侵權違法了,行政機關首先要對外承擔責任,然後才是對執法行為人的內部追責。
『陸』 家人想把我安排到車管所。是花錢進的 所以肯定不是臨時工。 那裡面怎麼發展賺錢么一點概念也沒有
是不是臨時工,不是你家人花錢就能說的算的,要你自己進去這個單位之後才能版知道你的身份。
在哪裡都能權賺錢,主要看你怎麼做,這個沒有人能交你,要靠你自己摸索的。
部門是個不錯的部門,但是就要看你在這個單位里具體負責哪方面了。
個人覺得最好是先問清楚,花錢進去是什麼性質,編外,事業?然後再考慮去與不去。。。
至於你說的發展前景,就看你是什麼編制了。
『柒』 臨時工國慶上班有雙倍工資嗎, 公司說因為是臨時工,所以沒有雙倍! 真的嗎
一、首先要明確一點的是:勞動合同法中已經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
二、對於現在的勞動合同用工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鍾點工)
三、鑒於您的情況:應該是第3或第4種勞動用工形式。
1、先明確概念:
第3種:
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同時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不定期勞動合同與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享受公司為其購買社保,在加班制度上也一樣享受。
第4種: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規定》近日通過政府公報正式向社會公布,並於7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為非全日制用工購買工傷保險,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標准工資的300%支付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周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周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或累計一周工作時間超過30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工,不適用本規定。
在加班的上,越過5個小時後就屬於加班。可享受加班工資。
2、綜上所述,您的工作應該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四、國慶10月1-3日,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在3天的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捌』 有誰知道溫州附一醫的院聘護士是什麼概念是臨時工還是合同工
合同工就是臨時工!就是沒有編制的聘用人員,主要區別有兩點:
1.不穩定,領導想你內走人你就要離開容!
2.收入少,大約只有正式的三分之一
衛生系統的臨時工應該比我們國土系統的要好的....我們國土的散工工資少的可憐......
補充下,據說一醫的院聘工工資還是可以的,時間長了跟正式差不多
『玖』 臨時工是個什麼概念
主動權在用人單位隨時都有走人的可能
『拾』 怎樣知道事業單位招聘進去的是臨時工、合同工還是有編制的正式工呢
根據與誰簽合同可判斷:
臨時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回合同。答
合同工——與單位直接簽正式合同。
編制人員——與人事部門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