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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臨時工

發布時間: 2020-12-31 12:36:19

Ⅰ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有。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綱要》表示,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兩級政府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2015年,遼寧省開展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執法專項檢查,對全省行政執法主體進行清理,再次明確執法資格,清退不合法的「執法臨時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發布消息稱,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專項清理行動中,兩萬多人被清出執法隊伍,行政執法人員不再有「臨時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東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專項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3萬多人。同時明確,凡未經審核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施行,對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人員范圍均作出了詳細規定,嚴格禁止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杜絕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執法。

(1)單位臨時工擴展閱讀:

臨時工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轉變的問題。

「臨時工」是現實中存在很久的群體,卻也是法律上並不存在的概念。電視劇《生命中的好日子》,一開頭就呈現了上世紀70年代清退國企臨時工的場景。

到上世紀90年代轉變勞動用工體制,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臨時工」這一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不再存在。

不過現實生活中,雙軌制用人模式,還是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里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等被視為「臨時工」,而且情況並不鮮見。

存在,就證明有需求。編制不足與事務繁雜之間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愛」臨時工的主因。現代社會治理越來越精細化,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不斷擴展,人員需求量增加,而編制配額卻難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門反映,其工作職責多達100多項,城市也越來越大,編制卻卡得嚴,只能招臨時工來分擔任務。理順體制機制需要時間,事實上的「臨時工」恐怕會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繼續存在。

人民網:人民日報人民時評:以改革之力解「臨時工」之困

新華網:臨時工屢成「背鍋俠」 應立法明確臨時工法律地位

新華網:執法「臨時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嚴格清理

Ⅱ 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1、簽訂的主體不同:

合同工是員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並派遣到各項目上,合同一般存在3年左右的期限。實際上很多時候都是國企單位直接招聘人員,正式工作後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管理及調遣由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派遣公司不產生直接聯系。

正式工是員工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較長。需要注意的是,本科畢業生需進過一年見習期方可成為正式工,但見習期間待遇與正式工無差別。

2、工資、福利待遇等:

工資:大致採用此方式計算: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各類補貼-五險一金。採用「定崗定薪」方式,基本工資及獎金根據所屬崗位制定。

合同工較合同工不會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他無明顯差別。表現良好的的合同工,在完成項目部評定及公司評定後,可轉換為正式員工。

3、工作許可權不同:

合同工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只能是協助執法,而正式工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4、招聘方式不同:

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用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5、在政府部門,合同工沒有國家編制,正式工有國家編制,福利待遇也不同;

在民營企業中,兩者沒有特別的差別。

(2)單位臨時工擴展閱讀:

一、合同工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於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

二、正式工

正式員工是指通過試用期考察後被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

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後,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是一個正式員工了。

Ⅲ 勞動法關於對單位臨時工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已經沒有了關於「臨時工」的規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單位以超齡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即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對不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予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希望能幫助到你!

單位可以辭退你,和你解除勞動關系。

Ⅳ 事業單位臨時工和聘用制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制也叫正式編制人員,臨時工也叫合同制人員,兩者主回要的區別:

1、工答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5、合同制人員隨時會被辭退;正式編制人員如無錯誤必須要工作滿合同年限才能辭退。正式編制人員一般一簽就是3到5年的工作時間。

6、正式編制人員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繳納人事代理費用;合同制人員不用。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直接和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來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臨時工就是事業單位中沒有在編制內人員,這些職工大多是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的。

Ⅳ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有臨時工嗎

看你怎麼想了,如果你覺得像好好發展一下建議你辭職,做臨時工本來沒有什麼的可是與本單專位屬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場合臨時工的處境比較尷尬,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會讓你不自信二對你的職業生涯產生不好的影響。本人就原來在一個中央企業做臨時工,覺得很不好現在辭職做銷售和原來工作形式和內容差不多,可是工資高兩倍,只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可是我現在活得比原來快樂沒有那麼多覺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關注國家的提高臨時用工待遇了,這個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會對你有多大的好處,因為單位設置臨時工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別再那樣的單位浪費時間了,現在臨時工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Ⅵ 勞動法臨時工休假規定

單位臨時工是可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容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單位臨時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Ⅶ 在一個單位干十年臨時工就是正式工嗎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一直是一種特殊的存在,沒有正式編制,待遇與在編人員相差非常之多,但確實也實實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現什麼問題,臨時工就是被拉出來背鍋的,即便這樣,還是有很多的人爭相想進入事業單位,哪怕是臨時工,也覺得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體面一些。

最近有一種說法是臨時工在單位干滿10年,就等同於拿到了鐵飯碗,變成了穩定工作,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臨時工屬於第三方勞務派遣,是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不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系。而出現以上說法的依據就是《勞動法》中的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沒有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時間,也就是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事由,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相較於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就是比較穩定的了。

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單位服務滿10年之後,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真的是鐵飯碗了呢?真的就不會失業了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是有好處的,不會無緣無故就不被續簽,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單位認為你不適合繼續留下工作,仍舊可以做足賠償解約。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會有機會轉為正式工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臨時工直接轉為正式工基本沒可能,畢竟招錄條件和考試內容等都不一樣,不可能說轉就直接轉,臨時工想擁有正式編制,只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參加正式招錄考試,指望有捷徑是不可能的。

事業單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鐵飯碗嗎?

那是不是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職工就是鐵飯碗,絕對不會失業呢?目前事業單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會轉為企業,職工則是由事業編制管理轉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過程中,也會對在職事業單位職工進行能力考評,符合要求的會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不符合要求的也會被淘汰,拿賠償金。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有前途嗎?

從前途上來講,臨時工是不可能會承擔領導職務的,也就是說臨時工是沒有什麼晉升空間的,至於前途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渴望一個穩定一點的職業,希望有時間經營自己的生活,那麼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如果對事業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業上達到一定的高度,可能臨時工就滿足不了你了。

Ⅷ 臨時工是什麼意思

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包括:

1、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

2、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

臨時工應當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前科;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術工人要求持證上崗)。

(8)單位臨時工擴展閱讀:

臨時工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武某作為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Ⅸ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員工 ,編制外, 還有臨時工各有什麼區別

1、薪資福利

一般情況下,編制內人員是正式員工,編制外的人員是非正式工,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編制內員工,編制外員工以及臨時工,三者薪資福利有差別。非正式工或者是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

2、穩定性

編制人員的工作較穩定,只要不犯大錯,絕對不會被開除的。而無編制人員,穩定性較差。臨時工通常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較不穩定。

3、晉升

一通常,有職位空缺出來的時候,優先考慮的一般都是有編制的人員,非編制的人員和臨時工沒有晉升的機會,沒有評優評先評職稱的資格,而且沒有編制的人員,不管做多久,都是不可能轉正的,也就更不要說被提拔了。

(9)單位臨時工擴展閱讀: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臨時工

網路-在編人員

Ⅹ 什麼是臨時工

①: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
②: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內.
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容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臨時工應當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前科;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術工人要求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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