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合同期限
⑴ 臨時工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工的區別是什麼
僅供 參考:
臨時工現在通常是勞務工,無固定期限合同工就是合同工,只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
辦理社保中"職工性質"為勞務工和合同工的差別是合同工是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單位要交社保,今後遇到問題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工是不須要交社保的,今後遇到問題適用民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合同工: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單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都由你單位來承擔
勞務工: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福利待遇由你單位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
合同工
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單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都由你單位來承擔 。
勞務工(臨時工)
勞務工是指不與用人單位發生任何關系,僅和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工資由勞務公司支付。
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福利待遇由你單位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比如社會保險費哪個單位交,工資哪個單位給,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們兩家單位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話,應當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正式員工
根據2008年1月1日即將頒布的勞動法,所謂正式員工是指:在簽完2個短期合同(2~6)年後企業必須與其簽訂不定期合同不得以任何不恰當理由辭退(包括企業效益等)。
非正式工和合同工
所謂非正式工和合同工是指人事檔案入人才外服公司或「皮包公司」,勞動者與人才公司(或皮包公司)簽訂合同,而用人單位與人才外服公司簽訂合同,辭退員工時需按照合同規定給與補償,工資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與正式工區別對待。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勞務工是福音,法律規定同工同酬.所以,勞務工要提高自身的待遇,要注意掌握平時的證據。
⑵ 臨時工合同與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一.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概念,
有「臨時工」與「正式版工」的區別.
「正式工」是鐵飯碗或金飯碗,
「正式工」不簽權勞動合同,
一乾乾到退休,
「臨時工」是泥飯碗.有一定的期限,
稱為合同工.
現在已經淡化了「臨時工」的概念,
不論「臨時工」還是「正式工」,
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
綜上,
臨時工合同與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是:
1.
臨時工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約定試用期,
2.
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期限,
任務完成合同即終止.
不得約定試用期,
⑶ 臨時用工協議一簽幾年
《勞動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3)臨時工合同期限擴展閱讀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准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准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採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⑷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復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制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⑸ 臨時工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法律上已經沒有臨時工
只要工作就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也要符合規定,要麼支付經濟補償金第47條有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⑹ 臨時工合同最長能簽多長時間
臨時工合同最長可以簽6個月,到期後用人單位根據表現情況來確定是否續簽回正式合同。答表現不好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6)臨時工合同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 臨時用工問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臨時工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其實都是還有臨時工的概念的,不過從法律上面來講,這里的臨時工其實也是按照普通的勞動者對待的。那通常用人單位與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時工也是享有一般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因此按照規定即使單位招用「臨時工」的,也是需要實際按照規定時間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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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臨時工協議合同期限一個月,只要協議合同沒有到期,每天就應該支付我最低工資標准,是嗎臨時工協議合同
現在不存在臨時工協議合同,應當是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簽訂專勞動合同,如果工作超過一屬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如果你每天都工作,就應該按照合同規定支持工資,不上班即便是合同沒有到期也可以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