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危害
㈠ 十四歲,我能做什麼工作賺錢
14歲是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是不能做什麼工作的。
《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第二專條 本法所稱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㈡ 臨時工的優點與缺點
優點是時復間短;缺點制是工資少,沒保障,福利低
㈢ 臨時工的優點和缺點各是什麼
優點是時間短;缺點是工資少,沒保障,福利低
㈣ 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由於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聘用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相關規章中,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一、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於聘用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㈤ 轟動全國的白寶山是個什麼樣的人他最後的下場如何
同年7月,潛回老家徐水,深夜槍擊當地駐軍兩名哨兵,致一死一傷,搶走步槍一支。同年12月16日大白天,白寶山在德勝門煙市蒙面槍殺了一名女攤主,搶得65170元,同時擊傷3人。
1997年,白寶山攜情婦前往西北他曾經坐牢的地方,開始了他的罪惡之旅,在這里的大半年時間中,他持槍殺害了多人,並搶劫了大約140萬元的巨款。
同年9月落網,鑒於白寶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巨大,1998年白寶山被執行死刑,時年41歲。
㈥ 在工作中"臨時抱佛腳"的危害是什麼
「臨時抱佛腳
【解釋】:原意為年老信佛,以求保佑,有臨渴掘井之意。後回因稱平時無准備而事急時答倉猝張羅為"臨時抱佛腳"。
【出自】:唐·孟郊《讀經》詩:"垂老抱佛腳,教妻讀黃經。"
在工作中"臨時抱佛腳"的危害:
1.效率低,效果差, 神經緊張,給人不安的感覺。
2.臨時抱佛腳可能會讓你過關,但倉促之間是學不到什麼東西.,習慣的力量很可怕!隨著偶爾一次的「臨時抱佛腳」可能會演變成「次次抱佛腳」,形成惡性循環!
3.在現代技術不斷更新的今天,人們原有的技術和經驗已經逐漸老化過時,如果不及時進行充電,就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可能在激烈的競爭中敗下陣來!
4.從長遠來看,平時不努力,指望臨時抱佛腳的人註定要失望,因為佛不會買你的賬,到時你只有「望佛興嘆」的份兒了。
如巴頓所說的一樣:「平時多流汗,戰時少流血」,我們只有在日常生活、學習中多吃苦,才能在遇到重大挫折時臨危不亂,最終戰勝困難。
㈦ 僱傭臨時工的利弊
利
1.來源廣泛抄,隨招隨到。咱中國有的是農民工.
2.利於管理,各種規章制度的威力在臨時工身上能更好的發揮.
3.綜合成本降低(主要體現在工資、福利、待遇)
4.帶來活力,注入新鮮血液
弊
1.埋的炸彈,什麼時候爆炸還不知道。(說不定什麼時候招來個殺人犯)
2.新員工培訓,工作適應期帶來的影響。(趕工期時尤其明顯)
3.隨時准備接到法院、勞動部門的傳票,受XX投訴.
4.人員更替頻繁,影響士氣。
利的反面就是弊0.0雙刃劍
㈧ 廠長要我們辦公室部分人員去車間幫忙,因為要趕貨,臨時工招的不夠,後廠長被老闆罵一頓,這樣有哪些壞處
壞處:看你說情復況估計公司還制不夠正規,這種情況下最好還是聽從調配。不然可能會影響以後升遷和工資調整哎! 如果是正規的公司,不存在,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一切看績效,其他人,不管是老闆還是其他領導都拿你沒辦法啊!
㈨ 工作對身體以危害,不能繼續工作,臨時辭職不讓走,自離有工資嗎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是工資結算日,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協調不成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