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責任
1. 僱傭的臨時工意外受傷,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臨時工受傷僱用公司是需要賠償醫療費用的。
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同於僱傭關系,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受傷不屬於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只能被認定為人身損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你要對臨時工的受傷負責。
(二)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責任。
因此,你應承擔臨時工治療期間的醫療費、支付誤工費外,還應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 臨時工受傷僱主應承擔何種責任
----從你來的小工廠規模和性質源,以及所要求的工作內容看,你與工人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者承攬關系),如果雇員不慎受傷,你將承擔賠償責任(非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雇員在履行合同中造成自身傷害的,由受益人即雇傭人補償,若因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減輕或者免除僱主責任。
3. 僱傭的臨時工工作時受傷誰的責任
法律問題:雇了個臨時工人給安裝防盜窗。安裝時,因個人原因不小心摔傷,誰應該負責? 孫律師:如果是僱傭的臨時工,那麼應當由僱主賠償。如果是承攬關系就工人自己承擔。 胡律師:由僱主負責賠償。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在線律師免費咨詢。 相關知識——僱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 從僱傭法律關系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系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系,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看勞動力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受僱工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則一般可視為雙方存在僱傭關系。由於實踐中,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僱傭合同的極少,因此要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為僱傭法律關系,還需結合實質要件來判斷。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僱工是否受雇傭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僱工受雇傭人控制是僱傭法律關系存在的基礎。僱工受雇傭人控制是指:雇傭人對僱工享有發號施令加以指導的權利,而且這種命令指導是關於僱工如何完成其職務活動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導。在僱傭法律關系中,僱工是雇傭人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因此,僱工在完成這種工作時應聽命於雇傭人,服從雇傭人的監督指導。僱傭法律關系的第三個實質要件就是:僱工應由雇傭人所選任。
4. 企業對臨時工負哪些責任
一、企業對臨時工的管理
1. 企業需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其范圍、數量、工資額度由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招用臨時工通知單》。確需從農村招用的,報經省、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臨時務工許可證》。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 企業招用臨時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可申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期限、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勞動合同一式2份,企業和臨時工各執1份。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終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3. 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後方可上崗。
招用從事起重機械、電工、金屬焊接、登高架頂、廠內機動車輛、鍋爐及壓力容器操作等特種作業的臨時工,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培訓,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招用從事建築、運輸專業技術的臨時工,企業必須進行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在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4.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應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收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商定,並寫入勞動合同。
5. 臨時工的工資,企業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和《招用臨時工通知單》到開戶銀行支取。
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在核定的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列支。
6.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對待。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10至20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7.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 70%的生活補助費。傷、病痊癒而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停工醫療期限超過3個月傷、病未痊癒者,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本企業12個月平均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8.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標准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辦理。合同期滿後,其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轉入臨時工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9.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按標准規定發給防護用品;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應發給與合同制工人同樣的保健食品和崗位津貼。
臨時工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1.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招用臨時工的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時應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被檢查企業應主動接受檢查。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 擅自招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退回或補辦手續,並按招收人數每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逾期不退或不補辦手續的,按招收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2) 合同期滿未辦手續繼續留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留用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留用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3)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臨時務工許可證》而未領取或偽造、塗改《臨時務工許可證》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3. 企業拒絕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 臨時工出事,我該負什麼責任
木工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操作失誤發生的人身傷害,不算是工傷。而專且他偶爾到你這屬里打工,沒有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對木工來說缺少很大的合法保障。按道理你可以不負啥責任,但是按照情理,多少需要安撫一下,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
6. 臨時工事故責任
當前已經沒有臨時工的稱呼,費用你們公司應該承擔。
都應當你們付,按實際損失支付。
僱主支付
7. 給公司干臨時工,出現事故誰負責
按照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源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公司應當對臨時工的受傷負責。民事責任這一塊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金等。
8.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能讓臨時工承擔法律責任么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專年的臨時性、季節屬性用工。
臨時工?你可能用詞不當吧!事業單位有在編和不在編只說。臨時工之詞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當時企業用人沒有自主決定權,所以聘用臨時工來變通解決用工問題。現在臨時工一詞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簽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不在編人員也要簽勞動合同的。
9. 僱傭了臨時工工作,工作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10. 請臨時工出現安全問題責任是怎麼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臨時工責任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