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概念
1. 臨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一、臨時工
1、 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解僱,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臨時工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3、 臨時工通常以日計酬,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無升遷和年終獎,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雙方協商的小時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員工自行繳納。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變革與發展
1、「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意思是要麼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臨時工,要麼不簽合同為非法用工(這種情況也不存在臨時工)。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隨著威客、工作任務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的發展,臨時工的隊伍反而越來越壯大。
2、有一種建議認為,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杜絕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的存在。
3、以我多年的人事管理經驗,認為臨時工並非不合法的存在,而是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存在,隨著社會發展,物價壓力大、個個想找兼職外快,臨時工隊伍只會越來越壯大。精明的用人單位,在僱用臨時工時,會與臨時工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打個比方來說,新房子找個裝修公司要簽裝修協議,那您找個個體戶,或者找私人來幫您裝修呢?是不是也要簽訂合同,這種合同就屬於民事合同。同理,公司把工作任務外包,找個兼職,也都要簽合同,但不是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雙方自行約定,不受勞動合同法管轄。在勞務合同的實務中,對於需要到公司接受任務或完成工作的,建議買個團體意外險,花費小,一人一年100元,且人員更替時可以隨時向保險公司換人,不用擔心臨時工換人而浪費保險費。
2. 正式工和臨時工區別是什麼
正式工和臨復時工的區別在於制,用工時間長短有很大不同。
正式工是上世紀的概念了,現在幾乎不存在所謂的正式工。現在大量都是合同工,亦即合同制用工。
臨時工則是長期存在社會用工市場。上世紀五十年代前農村叫長工,短工,城裡短的就叫幫工。長的叫學徒,然後出師,可以在所在企業店鋪長期做下去。五十年代後期新中國成立,中華民族從受壓迫受欺凌中站了起來,開始有了國家和人民自己的各類型產業,工廠,出現了國營企業的概念,凡經國家正式招收的工人,就叫正式工,以和超出工廠所需人員需要因為工作需要招收的工人有所區別。
上世紀正式工和臨時工都區別除了在所在企業工作時間長短不同,一個是終身職業,一個是短期工作外,在其他方面待遇也有很大不同。臨時工不能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比如過節發錢,發免費電影票,分發實物等,臨時工都不能領取。
3. 臨時工和長期工有什麼區別
1、工作性質不同: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內
長期工容一般是廠區招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待遇不同:
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
長期工以月薪結算,一般是廠區招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3、發展空間不同:
臨時工只是臨時的,崗位不穩定。
長期工相對於臨時工崗位穩定,有升職空間,被解僱風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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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固定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臨時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義務
4. 請問到底什麼叫"臨時工"臨時工與正式工有哪些不同(主要是指機關和事業單位)
好。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關於政府機關內部通常所謂「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分問題。應該講從法律上來說實際上政府內部並不存在所謂的「臨時工」,所有臨時工都是以「勞務派遣合同」的形勢存在的。之所以會有「臨時工」一說,從根本上講是為了與「正式工」有所區分而言,硬要下定義的話,基本上可以說在機關和事業單位上班,而沒有公務員編制或事業編制的人員,不管簽訂的是多長時期的合同,那都叫「編外人員」,就通俗的說法來講,「編外人員」的概念等同於通常所謂「臨時工」。
第二個問題,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簡單講,二者之間有嚴重的不平等,不光是不能同工同酬的不平等,而且是人格和地位上的不平等。
1.兩者來源不同。正式工(即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臨時工(編外人員)是通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以外的考試招考,或者不幹脆通過考試而直接錄用的。
2.兩者不可能同工同酬。在幹活方面,臨時工乾的活是公務員的四倍五倍,拿錢的時候連四分之一五分之一都不到。局外人可能會認為,臨時工都是干沒有技術含量的活,而正式工都是有技術有文化的人,那這樣自然很合理。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這不是勞心者與勞力者的差距,只是身份和地位的差距。論技術含量和文化層次,可以說臨時工遠遠超過公務員,因為大多數公務員都在45歲以上(雖然每年都在招考年輕公務員,但是年輕公務員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里的總數實在微不足道),連電腦如何使用都不知道,而臨時工多為畢業不久的大學生,精通現代化辦公。有時候,個別公務員甚至連續多日不上班,也不會被扣一分錢獎金,而臨時工如果遲到,都會像企業一樣受到扣獎金的處罰。
3.兩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發福利方面,分量都是計算好了的,比如過節福利,每個公務員發一箱(大約4瓶)食用油,則每個臨時工最多隻發一瓶食用油,在這些等級差方面時刻讓公務員體會到優越感。在物品使用方面,有類似周代的「僭越」法則,就是說有些私人物品在輿論上只允許公務員使用,不允許臨時工使用。比如說臨時工如果開車上班,哪怕開的是個很便宜很省油的小車,都會遭受公務員的非議,意思是小小臨時工居然敢開車上班,這是跟身份不對應的行為。此外還有婚姻身份等級方面,臨時工和公務員談戀愛基本上是絕對的笑話,如果雙方執意如此,那在圈子裡也是絕不能被容忍的,臨時工自然不說,連涉事的公務員也會背負罵名。這些跟歷史課本上的奴隸制社會非常相似。
4.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可能實現身份互轉的機制。與私企不同,部分私企的規定是臨時工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即可與正式工同工同酬,而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此法不通,因為想要成為正式工(獲取編制),除了通過公務員考試或事業單位考試,別無任何辦法。同樣,正式工也不可能成為「臨時工」,因為編制一旦拿到,即告終身享有,是名符其實的「金飯碗」,除非身為領導人員犯重大錯誤為「雙規」,一般的工作不努力或失職都不可能導致失去編制。
5. 有關臨時工工作在勞動法的定義
你可以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http://wenku..com/view/af890cef19e8b8f67c1cb911.html
勞動合同種類: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6. 市場化用工和正式工 合同工 臨時工這些概念怎麼區分
市場化用工是一種總的用工形式,相對於以前的國家分配用工而言的,就是版用人單位和勞動力權都有按自己意願相互選擇對方的權利,在雙方就工作性質,待遇等達成一致後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雙方利益,因此,無論合同工還是正式工都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從廣義上來講,都算合同工。
隨著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出現了一些第三方的勞務公司,比如說A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將某項勞動業務整個承包給第三方勞務公司,這些勞務公司招募來的勞動力為A公司工作,但是隸屬於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發放薪水,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方式稱為勞務派遣制,他們的待遇一般來說相比直接和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要低,這些人一般稱為合同工,直接與A公司簽勞動合同的人因為待遇較好,並且其實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其實默許是終生制的(也就是說幾乎不存在不續簽的風險),所以稱為正式工,目前國家行政機關,實力雄厚的國營和私有企業在低崗位的工作幾乎都採用了外包勞務的形式,所以找工作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合同的用功形式。臨時工一般指不簽定勞動合同的用工,這種用工形式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7. 請問長期臨時工的概念
目前已沒有長期臨時工的說法了。
沒有臨時工的說法,現在都是實行勞動合同制,只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問題而已。
沒有臨時工的說法,現在都是實行勞動合同制
8. 臨時工和普工區別在什麼
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①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
②普工指的是, 擁有基本的技能, 能勝任普通工作的人員。
2、表現不同
①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目的是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
②普工用來在生產線上做一般技術要求不高的崗位,換句話來說就是在車間流水線工作。
3、來源不同
①企業在臨時性、季節性崗位上都使用臨時工,一旦工作結束便即行辭退,同時不少企業利用臨時工的廉價勞動力(工資低、無升工、年獎)和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辭退方便的條件,在不少長期需要的崗位上也大量使用臨時工;
②普工找工作的途徑一般會通過工業區門口的廣告牌、同學或老鄉介紹、招聘會、人力資源公司等傳統途徑,所以選擇比較少,只能選擇工作地附近的公司,而移動互聯網的興起使普工互聯網招聘開始逐漸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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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9. 現在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是什麼
有很大的區別,他們的工資待遇,保險和公積金都不一樣。由於崗位需要,許多單位招聘了大量臨時工作人員。這些人被稱為臨時工。臨時工的待遇與正式員工有很大不同。這也是許多臨時工思想上的不平衡。為什麼他們都做同樣的工作,但差別如此之大?那麼,該單位臨時和正式工作人員的待遇有什麼不同?首先是工資。正式工作人員的工資往往是臨時工作人員的兩倍甚至幾倍。這種情況並不完全是用人單位造成的。
最後,還有身份,它限制了臨時人員的許多事情。例如,正式員工可以通過正常的晉升來規劃自己的路線。即使臨時員工表現良好,你的地位也會限制你的晉升。許多單位指派臨時人員擔任重要職務。一旦有事發生,你可以想像後果。我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我相信臨時工的待遇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10. 臨時工是個什麼概念
主動權在用人單位隨時都有走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