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臨時工好進嗎
A. 現在在醫院當臨時工,國家規定最近工資是多少
最低工資一個城市一個標准,你可以根據當地物價,低保基數參考一下。
我認識一些醫院版上班的權護士,底薪最少應該是600,獎金看各科的效益,多少也的給400到600,應該每月保證1000以上!
影像應該是醫師對吧,因該比護士高!但要是醫院人不忙,那就不好說了!
還有糾正一個名詞,「臨時工」是剛改革開放,給個體老闆打工的,你那叫合同工,(新的勞動法說簽過2次以上短期勞動合同,就可以簽不定期合同了,你應該去看下新出台的勞動法)
B. 公立醫院臨時工待遇問題
這種做法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C. 醫院臨時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臨時工抄是沒有編制地,合襲同工是有編制地,兩者待遇差很多
第一,人民醫院員工分為三種:編制工,合同工,臨時工。前兩種待遇(工資、獎金、福利)基本相同,編制工國家養活,合同工靠醫院養活。唯一不同的是養老保險有所差異。
第二,臨時工待遇很低,享受不到前面兩種大部分的待遇。
第三,合同工的出現是因為醫院發展太快,人手緊缺而人事編制指標不夠,臨時工則大部分因為當地人正規考試通不過,通過各種關系進入人民醫院。
第四,臨時工可以通過醫院定期的轉正考試轉為合同工,但不可能轉為編織工。
第五,進人民醫院有時不只是為了一份工資。
D. 想去市醫院上班,干臨時工,好進嗎
因為市醫院需要的全是專業的人
所以,
你一 要具備良好的素質,
二 還要有豐厚的背景
才可以加入這個集體。
找找人,應該沒問題。
祝你成功!
E. 我是醫院的臨時工,我想辭職,可以立刻走嗎
勞動者辭職,是不能立刻走人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F. 醫院臨時工工資怎麼算
最低工資一個復城市一個制標准,你可以根據當地物價,低保基數參考一下。
我認識一些醫院上班的護士,底薪最少應該是600,獎金看各科的效益,多少也的給400到600,應該每月保證1000以上!
影像應該是醫師對吧,因該比護士高!但要是醫院人不忙,那就不好說了!
還有糾正一個名詞,「臨時工」是剛改革開放,給個體老闆打工的,你那叫合同工,(新的勞動法說簽過2次以上短期勞動合同,就可以簽不定期合同了,你應該去看下新出台的勞動法)
G. 在醫院當臨時工因為是新來的,好苦好累,可是在醫院工作好聽,而且福利好,我最近想去小診所當護士,但是
醫院都是這樣
臨時工當牲口使,高年資是放牲口的。。。。
頭幾年不在於工資福利內
積累工作經驗,開眼界容長見識
在大醫院幾年能見到小診所一輩子都見不到的,這才是人生的寶貴財富。
如果你覺得已經積累夠了工作經驗,該跳就跳吧。
H. 新勞動法在醫院「臨時工」如何區分正式工
你好:
首先,確實沒有臨時工這一說了。從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用工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廢除了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的用工形式,統一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並領取報酬的勞動者,都應該依法「同工同酬」。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臨時工」概念早已退出了歷史舞台,壽終正寢了。
勞動法中關於期限的法條第二十條——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根本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而你提到了勞動合同,既然已簽了合同那麼安合同辦事,如合同上有違勞動法的可視無效合同,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還有不明白的可繼續詢問。
I. 醫院的合同工,與臨時工一樣嗎
現在醫院編制少了,有很多博士進來可能就沒有編制,醫院一般都會慢慢解決的!!
從臨時工 就非在編制;合同工一般就是在編制的。
待遇方面 如果同工同酬的話,區別不大。
J. 我今年剛畢業,需要托關系進醫院,靠譜不,進去了後是不是屬於臨時工的
所謂師傅領進門 修行靠自己 也要看你自己在工作的時候能否認真將這份版工作做好權 如果進去是臨時工 那你就應該把握機會讓自己成為正式工咯 既然有這層關系能進去 當然要嘗試下咯 不能因為只是臨時工就退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