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臨時工提前多久辭職
1. 臨時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1、2013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被派專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屬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2、《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例外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臨時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麼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 臨時工辭職應該提前幾天
目前法律規定,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沒有臨時內工和正式工的區分容,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法規定臨時工辭工要提前幾天
1、目前施行的勞動法中並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應當稱為「勞動合同制度下的合同工」;
2、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國家規定臨時工提前多久辭職擴展閱讀:
別讓「臨時工」再「背黑鍋」
臨時工制度打破了傳統用工制度的固定化、長期化模式,增加了僱傭關系靈活度;按需聘用有利於避免勞動力浪費、減少不必要的編制,促進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但是,因政策把握不準、執法水平不高、業務能力不精等問題導致工作違規屢見不鮮、暴力執法層出不窮,相關部門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讓臨時工替人「背黑鍋」,因此飽受詬病和吐槽。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要認真對待,切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規范錄用程序。讓聘用師出有名,擺脫「名不正則言不順」的尷尬局面。招聘臨時工,應當明確公開招聘、勞務派遣或者人事代管等方式;應當具備與招聘職位對等的道德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業務素質等履職能力。
完善監管體制。「管理就是決策」,用人更要管人,強化崗前培訓,將培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通過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檔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臨時工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通過公示名單、佩戴標識、持證上崗促使聘用人員在其位謀其政,在陽光下履職盡責,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探索激勵機制。「賞罰分明」,對臨時聘用人員,通過發揮績效工資「經濟杠桿」作用,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工作責任心。對努力工作、積極表現的可獲取更高的報酬;對消極怠工,違法違規的,須減少報酬並承擔責任。通過嚴格的績效考核標准約束不良行為,促使其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規范執法輔助行為。
嚴肅法律後果。法是社會文明的指路牌,律是抑惡揚善的上方劍。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輔助人員不具有獨立的執法資格,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聘用單位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以法律為准繩,堅持「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以嚴厲的問責,倒逼各單位增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和教育,提高其素質,杜絕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現象的發生。
4. 法律有規定臨時工要提前一個星期辭職嗎
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多長時間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兩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容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同時這屬於個人原因中斷就業,辭職後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 臨時工辭工需要提前幾天,如果不批怎麼辦
臨時工辭工需要原則上市可以隨時辭工,但你提前一個月,老闆好安排人頂班,所以提前一個月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