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臨時工規定
㈠ 請問臨時工被解僱有什麼補償嗎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回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㈡ 臨時工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職工。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解聘臨時工規定擴展閱讀:
一、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二、《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准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㈢ 在機關工作15年是臨時工被解僱請問新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依據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專期勞動合同。屬因此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視為你和單位建立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關系。
現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有如下賠償:
1未訂立勞動合同,從20008年2月份開始,每工作一個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也就是每工作一個月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2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支付你12個月工資的補償。
你和單位先協商,協商不成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及咨詢。
㈣ 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滿11年,無故解聘有什麼補償
應該不會有什麼補償的,畢竟是臨時工,又沒有合同,所以說還是要自己為自己打工才好,一個好平台,永遠不下崗
㈤ 解聘臨時工通知怎麼寫
各部門、各中心: 加強臨時工解聘管理,不僅有利於提高後勤公司服務水平,服務質量,而且有利於公司安全穩定,和諧發展。因此,臨時工的解聘管理必須納入程序化、制度化的管理渠道。現將臨時工解聘管理辦法通知如下,望遵照執行。 一、各中心對經批准錄用的臨時工必須制訂明確的崗位職責、服務質量、標准要求和檢查評比辦法。 二、定時按服務質量標准要求進行檢查評比。對不能完成任務或達不到質量要求的人員,要通過誡免談話、經濟處罰、警告批評等辦法,限期改正。 三、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達不到服務質量標准要求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解聘: 1、上下班經常遲到早退,上班消極怠工或無故不請假、曠工者; 2、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行為者; 3、計劃生育超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或頂撞謾罵上司者; 5、老弱病殘,不能堅持工作者; 6、蒙騙組織辦理假職業資格證,實際不能勝任工作者; 7、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8、服務態度差,師生不滿意者; 9、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者; 10、年終考核結果居末位者;、 11、犯有其它嚴重錯誤者。 四、解聘臨時工由中心主任提出,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同意後報人事管理中心備案。特殊情況下,人事管理中心可直接發文解聘各中心臨時工。 五、本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管理中心。
麻煩採納,謝謝!
㈥ 咨詢一下用人單位無故解聘臨時工勞動法有沒有保障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臨時工,要有勞動合同對你進行保障。如果沒有勞內動合同,或沒有續簽勞動合容同,用人單位可能隨時無辜解聘臨時工。如果對無故解除臨時工有異議應該提起勞動仲裁。如果有用工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並給予相關的賠償。
㈦ 請問臨時工解聘應該辦理哪些手續
臨時工也是合同工,也要按勞動法規定辦理
㈧ 解聘臨時工要提前多久通知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規來定的非全日制源用工,則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如屬全日制用工,則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發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另清潔工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主張雙倍工資。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㈨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工如何補償
根據《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事業單位辭退勞動者的補償(也稱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補償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准,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勞動者以賠償。
㈩ 咨詢新勞動法中辭退15年以上老臨時工怎麼辦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職工專,要看是否合屬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屬於違法辭退,可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共24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最多12年)。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相反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辭退,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你經濟補償金12個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當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對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