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執法時間
❶ 我是一行政執法部門的臨時工司機,工作時間已到十三年了,年齡近五十
既然你自己都說是
一行政執法部門的臨時工司機
那麼你是僱傭關系談不到內按勞動容法的問題
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你不是的!
至於
可以不同意單位的解聘嗎?
不同意當然你的權利,問題是僱傭關系僱主是有權利解除的
車改與勞動法有矛盾
這個是不可能的,勞動法不調整什麼車改的問題,也說不上有矛盾
❷ 行政執法局裡的臨時工
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政府部門。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遊民等弱勢群體,城管往往處在矛盾的聚焦點而被敵視,遭受嚴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脅。由於工作環境辛苦,且工作情況復雜,所以城管會招收大量的合同制員工,也就是所謂的臨時工。
城管招收的合同制員工與正式在編的人員相比,福利待遇及工作環境相差較大。由於臨時工大多在一線巡查,接觸的人形形色色,碰到的情況也十分復雜,再加上臨時工素質也良莠不齊,容易與商販產生糾紛,乃至造成轟動性新聞。
❸ 行政執法單位臨時工三個月開一回工資犯法么
臨時工是口頭說法,在《勞動合同法》中可以從「第二節 勞務派遣」「第三章 非全日制用工「中找到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即如果你是勞務派遣形式,你的工資發放周期應該和用人單位同崗位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即如果你是非全日制形式,你的工資發放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綜上所述,你所說的工資發放周期為3月/次,沒有法律依據。
❹ 城管的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1、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回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答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❺ 行政執法人員可不可以有臨時工與合同工
因為有逢進必考原則,所以很多單位在有人員缺少的時候不能第一時間補充人員,所以會以招聘合同工的形式,這些人是沒有編制的~
❻ "取消臨時工執法"怎麼回事啊
就是警察中的協警,以後就不能查車執法了。只能站大崗
❼ 臨時工能不能執法
你說的很對。臨時工不具備執法人員資格,執法人員不得知法犯法。
可向本地政府投訴或向上級政府投訴。
❽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是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執法權的。
各地專門針對協管員制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協管員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如2011年廣州市頒布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城管協管員按照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街鎮執法隊)的業務要求,從事輔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對於行政權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規定是行政執法權力的唯一來源。從目前看來,無論是《行政處罰法》還是《行政強製法》,都沒有賦予臨時工行政執法資格。所以,臨時工不具備行政執法權,但他們可以協助正式的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權,他們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協警可以在交通執法中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可以在城管執法中巡查、勸導、通知等,但是他們不能作出罰款或沒收決定,這些只能由正式的執法人員來行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機關委託臨時工執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行政法學上有個行政主體理論,是說所有行政主體許可權范圍內的工作,無論是正式工做的還是臨時工做的,結果都歸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就是行政主體,執法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侵權違法了,行政機關首先要對外承擔責任,然後才是對執法行為人的內部追責。
❾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所謂執法機關的臨時工,是沒有執法權的。
「臨時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不能參與執法,更不以參與辦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當事人可以向紀檢機關投訴。
投訴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