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臨時工突然被清退
1. 在單位工作了30年,由於種種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算臨時工清退嗎
那個時侯有簽勞動合同的嗎?如果沒有的話,是不允許清退的,到勞動仲裁部門(勞動局)咨詢一下
2. 1972年至1982年在事業單位當臨時工後來被清退回家,也沒給個說法如今老了,國家有什麼政策嗎
臨時工就不要想多了,清退了就清退了,沒有啥政策的。臨時工是泛指在工作場所里內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容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3. 關於臨時工清退的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此規定執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可以要求學校給付剋扣的工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除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外,應雙方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合同已經違約,與是否提前30天通知沒有關系;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19號復函和勞動部《關於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65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既未宣布終止,又未續訂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應盡快辦理補簽、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個人認為轉為不定期合同;
可以與學校協商,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的時效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4. 公安局基層幹了20年臨時工現在被清退怎麼辦
公安局基層幹了20年臨時工,現在被清退,那麼當事人只能與公安局協商解決,要求給予一定賠償。
5. 關於臨時工的勞動法三年以上被清退
勞動法里沒有臨時工一說,只要在單位工作不會臨時工正式工,都受勞動法保護,清退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6. 我們已在衛生院工作20多年臨時工現被清退請問我們能鄉衛生院要求什麼能得到賠償嗎
如果你們在該衛生院工作了20多年,而衛生院沒有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視為已經簽訂勞動合同,衛生院是不能清退你們的。
你們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進行仲裁。
7. 臨時工被清退是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可以。
8. 我們單位1998年清退的臨時工,由於工作都在十年以上,但是95年實行勞動法以後也沒有簽訂合同。
雖然被清退的復所謂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都制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被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但畢竟清退發生在1998年,距今已經長達13年。已經遠遠超過了當時的勞動爭議仲裁的60天時效,以及現在的一年仲裁時效,喪失了通過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
單位的做法不近人情,應予譴責。但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未能提出勞動仲裁,已經沒有任何通過法律解決的餘地。
9. 滿十年的臨時工清退嗎
會的
雖然被清退來的所謂源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都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被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但畢竟清退發生在1998年,距今已經長達13年。已經遠遠超過了當時的勞動爭議仲裁的60天時效,以及現在的一年仲裁時效,喪失了通過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
單位的做法不近人情,應予譴責。但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未能提出勞動仲裁,已經沒有任何通過法律解決的餘地。
10. 臨時工被無故清退,可以申請什麼樣的補償
臨時工由於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所以在維權過程中很難舉證。如果有個人能夠提供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而該單位又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話,可以尋求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據《臨時工勞動合同》總則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第二條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