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提法
『壹』 請問合同工和正式工有什麼區別
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如下:
1、待遇不同
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專,工資普遍屬較低,扣除社保之後,會更低。
正式工的工資一般是高於合同工的工資的。
2、工作許可權不同
合同工在日常工作中,對於公司的許可權能享有的相對於正式工來說,會少很多。
3、招聘方式不同
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用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4、含義不同
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正式職工是指與非正式職工對立,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制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貳』 臨時工勞動法辭職規定7天
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過你臨時工回來,正式工施工都按照廠裡面的規定辦事的,廠里說幾天就是幾天
『叄』 今年兩會有提勞動法或者是臨時工相關的提案嗎!臨時工有沒有機會轉正!
復法律面前沒有臨制時工,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肆』 深圳勞動法關於臨時工提前走
1、按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也是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內三天,試用期後提容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伍』 根據勞動法。臨時工離職要提前多少天我和用人單位沒簽合同
二樓說的對,現在沒有臨時工一說,《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鑒於以上因素,你隨時可以找老闆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陸』 勞動法規定臨時工辭工要提前幾天
1、目前施行的勞動法中並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應當稱為「勞動合同制度下的合同工」;
2、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臨時工提法擴展閱讀:
別讓「臨時工」再「背黑鍋」
臨時工制度打破了傳統用工制度的固定化、長期化模式,增加了僱傭關系靈活度;按需聘用有利於避免勞動力浪費、減少不必要的編制,促進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但是,因政策把握不準、執法水平不高、業務能力不精等問題導致工作違規屢見不鮮、暴力執法層出不窮,相關部門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讓臨時工替人「背黑鍋」,因此飽受詬病和吐槽。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要認真對待,切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規范錄用程序。讓聘用師出有名,擺脫「名不正則言不順」的尷尬局面。招聘臨時工,應當明確公開招聘、勞務派遣或者人事代管等方式;應當具備與招聘職位對等的道德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業務素質等履職能力。
完善監管體制。「管理就是決策」,用人更要管人,強化崗前培訓,將培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通過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檔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臨時工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通過公示名單、佩戴標識、持證上崗促使聘用人員在其位謀其政,在陽光下履職盡責,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探索激勵機制。「賞罰分明」,對臨時聘用人員,通過發揮績效工資「經濟杠桿」作用,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工作責任心。對努力工作、積極表現的可獲取更高的報酬;對消極怠工,違法違規的,須減少報酬並承擔責任。通過嚴格的績效考核標准約束不良行為,促使其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規范執法輔助行為。
嚴肅法律後果。法是社會文明的指路牌,律是抑惡揚善的上方劍。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輔助人員不具有獨立的執法資格,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聘用單位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以法律為准繩,堅持「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以嚴厲的問責,倒逼各單位增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和教育,提高其素質,杜絕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現象的發生。
『柒』 臨時工辭職應該提前幾天
目前法律規定,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沒有臨時內工和正式工的區分容,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捌』 法律有規定臨時工要提前一個星期辭職嗎
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玖』 我在廠里做臨時工 現在辭職也不讓辭職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了勞動者提前30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擇業的權利,只要你符合規定的向單位提出解除申請,單位沒有權利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