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的臨時工可以解僱嗎
㈠ 臨時工在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現因單位改制,要辭退,我該怎麼辦
你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咨詢,他們會根據《勞動法》給你滿意的答復,不要著急,相信國家的法律。
㈡ 工作15年臨時工 是否可以隨意辭退
鄉政府當然不能隨意辭退你。
工作15年了,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你的情況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你可以用工資卡、工資單、工作服、平時的工作記錄等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當然也可以找同事為你作證。
可以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你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補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果單位堅持辭退你,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給你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或是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願您早日擺脫煩惱!
㈢ 咨詢新勞動法中辭退15年以上老臨時工怎麼辦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職工專,要看是否合屬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屬於違法辭退,可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共24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最多12年)。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相反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辭退,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你經濟補償金12個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當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對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㈣ 做了十五年臨時工,公司可以開除我嗎
那得看具體情況。
一般來說臨時工不算勞動關系,簽的也不是勞動合同,所以諸如「內無固定期限容勞動合同」之類的保護也用不到臨時工身上。公司隨時開除也沒問題,因為本來你也不在公司的編制里。
還有一種可能是名義上是臨時工,但實際上就是勞動關系的,這個就需要去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然後才能主張相關的補償什麼的,包括補繳社保,解約補償等。
㈤ 臨時工在同一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自己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補償金嗎
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5年以上,屬於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形,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般沒有補償金。
㈥ 干臨時工十五年,單位合並可以隨意辭退嗎
不可以隨意辭退,即使你是臨時工干滿了十年也是有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沒有違反第三十九條中的任意一點,用人單位是不可以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6)十五年的臨時工可以解僱嗎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㈦ 勞動法中關於十五年以上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關於十五年以上的臨時工,單位什麼保險也沒有給交過,現在單位清退怎麼維權?
㈧ 在機關工作15年是臨時工被解僱請問新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依據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專期勞動合同。屬因此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視為你和單位建立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關系。
現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有如下賠償:
1未訂立勞動合同,從20008年2月份開始,每工作一個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也就是每工作一個月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2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支付你12個月工資的補償。
你和單位先協商,協商不成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及咨詢。
㈨ 我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5年臨時工,單位能辭退我嗎
用人單位是否辭退,與勞動合同期限或工作年限基本無關。
但是,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㈩ 幹了十五年的臨時工單位如果辭退應有什麼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