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交殘保么
Ⅰ 臨時工是否算繳納殘保金的人數
臨時工和合同復工都屬於公司的在制職職工,在核定殘保金的金額時,都應該計算在內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Ⅱ 殘疾人屬於臨時工,企業可以免殘保金嗎
你好,殘疾人屬於臨時工企業是可以勉強保金的,謝謝!
Ⅲ 交殘保金臨時工算職工人數嗎
在職職工人數計算口徑是依據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進行確認的,臨時工與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所以應該是交殘保金的
Ⅳ 殘保基金計算基數:單位職工總數包含 在職幹部、合同制工人、臨時工之和。那兼職人員包含不
不包括兼職人員
Ⅳ 臨時用工企業如何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8號)和《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渝府令第1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第三條 保障金按年一次徵收。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實行分級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0.5而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就業,也可按比例繳納保障金。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標準是殘疾人被正式錄用後,用人單位為其安排了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依法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合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辦法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用人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指年平均職工人數,含1年以上臨時工。
第七條 因季節性用工難以確定職工總數的用人單位,可按單位年平均職工數或按人均年產值摺合一個殘疾人用工標准繳納保障金,計算辦法如下: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實現的總產值/所在地區行業人均年產值×1.5%-用人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人數)。
第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低於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單位實際工資計算。
第九條 財政撥款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非企業)以及外地駐渝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
各類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十條 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含企業)、外地駐渝單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就地繳入市級金庫。其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根據《重慶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重慶營業部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03]26號)的規定,納入非稅收入收費管理系統進行征管。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在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按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就地繳入區縣級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