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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合同誰簽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06:41

1.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1)臨時工合同誰簽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臨時工是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勞務關系訂立勞務合同。

勞動者年滿16歲,不滿法定回退休年齡,具有法答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用工單位未經合法注冊,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勞務合同。

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臨時用工問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臨時工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其實都是還有臨時工的概念的,不過從法律上面來講,這里的臨時工其實也是按照普通的勞動者對待的。那通常用人單位與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時工也是享有一般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因此按照規定即使單位招用「臨時工」的,也是需要實際按照規定時間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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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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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臨時工應該怎麼簽合同

自《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所謂的臨時工了,代之以《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中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

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並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於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節更為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於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而並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採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採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並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並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之日並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就要對用人單位採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准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採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

5. 臨時工需要簽合同,上保險嗎

臨時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也有權監督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5)臨時工合同誰簽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 公司需要請一些臨時工,請問需要簽用工合同書嗎

公司如果需復要請一些臨時工制,那麼也是需要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我國的勞動法相關規定有關條款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以及企業在於工人工作時發生勞動現象,都要簽署勞動合同。以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工人的一個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臨時工,但因為工作期間與用人單位產生了勞動現象以及勞動的實質,因此就需要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維護期合法。權益。而且作為一個公司或者說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臨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有效的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是用人單位或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

7. 臨時工是簽勞動合同還是簽臨時工協議

臨時用工單位是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
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合法嗎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不合法。要簽署勞動合同的。
尤其是在08年1月1日之後,新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
其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超過兩個月不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直接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終身勞動合同了。
臨時協議、臨時勞動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臨時勞動合同的概念,所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都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至於臨時協議,如果是簽訂勞務協議,那麼該協議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疇,發生爭議應當通過法院解決,屬於民事法律調整范疇。

8. 臨時工要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嗎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版都是勞動工,雙權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臨時工的本質是源於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於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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