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臨時工同工同酬嗎
❶ 我是機關直接聘用的臨時工,能享受同工同酬嗎
事業非編人員能否主張「同工同酬」?
案例回放:
上海市某幼兒園(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保育員,但又受編制所限,只能招用非在編人員。2006年9月1日,幼兒園招聘王某擔任保育員工作,期間幼兒園和王某簽訂了《非在編人員聘用協議書》,協議最後期限至2008年1月31日,協議中明確約定王某的工資為1000元/月。協議期滿後,該幼兒園向王某發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通知,王某收悉後,認為自己在職期間與在編人員在相同的崗位,從事相同的工作,理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要求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待遇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單位卻認為王某與在編工作人員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享受同工同酬的法定情形。於是王某於2008年3月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支持王某請求事項的裁決;王某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駁回起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事業單位中非在編制人員是否與
在編人員應當享有同工同酬的問題,幾乎所有的事業單位都遇到過這一矛盾,因此,該案的判決對於類似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編制問題是事業單位對所聘人員實行不同管理的根本性標志。有編制的,簽訂聘用合同,適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沒有編制的,通過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何謂「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的時間、相同的工作崗位、從事相同的工作、取得相同的績效、獲取相同的報酬。也就是說只有王某能夠證明與單位其他員工「同工」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同酬,但如何衡量相同時間、崗位、工作內容、績效目前卻並沒有客觀的、統一的標准,要求獲取相同的報酬自然就沒有事實的依據。
更為重要的是,王某與其他在編人員在錄用方式、勞動報酬來源、適用法律等各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事業非在編工作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與事業在編人員同工同酬,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本案中,由於王某系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王某與幼兒園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雙方在協議中對工資報酬的約定是明確的,而且王某在實際履
行協議過程中也未對工資數額及繳納的社會保險提出異議,因此王某要求按照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通過本案,我們想給用人單位提個醒,在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的條款約定明確,尤其是對勞動報酬更應該明確具體,以免發生同工同酬爭議,這樣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才能更好地維護好單位的合法權益。
❷ 勞動法新規臨時工要與正式工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一直是政府提的口號,但並沒有很好地實施。
同時,同工同酬也版不具備可操作性。權
一般情況,企業是這么操作的
同一崗位,崗位工資是一樣的,考核工資基數是一樣的,但是考核兌現就不一樣了。
臨時工和正式工,主要存在於央企國企,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未來國企也會廢除的。
❸ 事業單位十一年以上臨時工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嗎
同工同酬出自於《勞動法》,也就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可以要求同工同酬版,即《勞動法》調整權的對象之間是要同工同酬的,但是誰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在編人員嗎?不是,在編人員不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而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調整對象,因此同工同酬指的是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之間的同工同酬。如果你的待遇與其他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待遇是一樣的,那麼就已經是同工同酬了。這才是正確的法律解釋。
❹ 人社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關於臨時工工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二、如果你是勞務派遣用工,根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的規定,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該規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同工同酬」的解釋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則,包含兩層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為了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出提供了同等價值的勞動者享受同等的勞動報酬;
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性行為,保護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公平獲得勞動報酬。」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勞動報酬」的解釋為: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因此,不屬於工資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圍之內。
五、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以上問題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4)山東臨沂臨時工同工同酬嗎擴展閱讀: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新《勞動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勞務派遣准入門檻提高,"同工同酬"將寫入合同。"臨時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河北記者調查發現:政策推出後,如何實實在在的執行成為一大難點。
記者采訪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學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認為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過於簡陋,這讓不少的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鑽了空子,以至於勞務派遣工被濫用。
有些單位的勞務派遣員工甚至能佔到單位用工人數的一半,這些勞務派遣員工往往拿低工資,待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從今天起新修訂的勞動法將正式實施,明確提出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是面臨著一些企業可能會再設立專門的崗位來避開這些法規。
因此專家認為,要讓政策扎扎實實的落地,還需要更加細化和細則,需要勞動部門出台相應的細則,法律部門也應出台相應的解釋,各省市也應制定相應的規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麼樣制定公司標准等等,防止企業再鑽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勞務派遣員工也不能再選擇沉默,許多臨時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齡偏大的問題,對於同工不同酬,他們通常會選擇委屈求全。
因此律師提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工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意識,逐漸學會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❺ 同工同酬之後,事業單位臨時工和正式工有何不同
1、精簡時首先被裁的肯定是臨時工
2、另外同工統籌只是在待遇上,不在編與在編終歸有區別,另專外檔案單屬位不負責管理,主要是臨時工以後沒有升職的機會,單位可以找各種理由來解釋,同工同酬只是一種說辭,真正執行起來,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待遇還是會有差別的,還有像樓上說的
工作屬於輔助性,但是臨時人員沒有職稱,另外檔案單位不負責管理,單位可以找各種理由來解釋,精簡時首先被裁的肯定是臨時工
3、新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務派遣的3個性質(這個你搜索一下法律看看就知道),也沒有薪級,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4、那麼新合同法說的是同個崗位同酬?
5、聘用不超過6個月、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待遇還是會有差別的,那麼薪級工資也沒有,替代性。
6、職稱工資、臨時人員也不屬於勞動派遣,薪級工資,你看看你是否超過了6個月呢、正式工因為有合同,他們報酬依照的是合同里的約定,那麼事業單位可以理解為崗位工資同酬,7、臨時工以後沒有升職的機會,績效工資組成,這個工資肯定是沒有的了、正式工可以享有事業單位的工資由崗位工資
除了升遷,以後退休後也會有保障啊,要是單位人員需要精簡了,首先考慮的都是臨時工,所以說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後期待遇是不一樣的。
❻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何時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何時解決,這需要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堅持精版簡統一效能原則,推進機構和權職責整合,規范機構設置,加強機構編制的剛性約束力,堅決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事實上,要根本改變大量使用臨時工這種損害效率與公平的現象,只能通過改革來完成,這既包括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的同工同酬,也包括公職人員與社會公眾的各項福利待遇的並軌。
自2003年政府機構改革以來,各地根據中編辦核定的行政事業編制數量,嚴控超編進人;但另一方面,某些部門為了強化工作,則要求工作人員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人口比例。編制內人員嚴控的結果就是編外人員不斷膨脹,編制外聘用工作人員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等部門,有的部門編外使用臨時工數量甚至超過在編人員,不少地方聘用人員直接與政府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政府部門變相擴編、臨時工把在編人員「養」起來是體制之弊。以節約成本、彌補編制人員不足為初衷的政府部門臨時工膨脹,不僅給各地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而且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❼ 公務員單位里的公務員和臨時工是否應同工同酬
這是抄不可能實現的
可以仔細閱讀襲新勞動合同法的修正案
這種情況是不太可能發生的
因為其中: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既然不存在和公務員同樣的崗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所以不可能實現同工同酬
而且只是針對勞務派遣,並未規范臨時工這一范疇
說句實話,我覺得這次的修改,操作性不強,無具體細則,基本上是沒什麼作用的
提高派遣制員工的待遇,作用主要是指導單位盡量使用正式的合同工
❽ 請問 事業單位同工同酬,對臨時工有益處嗎有什麼好處
同工同酬不代表收入相同,要按單位相關制度規定執行。並且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不受勞動法調整,聘用人員才適用於勞動法。
因此同工同酬對臨時工(聘用人員)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