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亡判定
Ⅰ 臨時工因工死亡,怎樣賠償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當地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倍乘以19109元,一般40萬左右。
Ⅱ 臨時工死亡如何賠償
Ⅲ 單位臨時工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 工亡待遇計算參考
你父親屬機關單位的編外聘用人員,其死亡若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亡處理。
公式:
一、喪葬補助金:6月×當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1)配偶: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40%(按月享受),(2)其他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30%(按月享受)。【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例如:
(一)若假設條件:本人月工資標准為3500元(死亡前上一年度本人在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200元/月。配偶女性年齡56歲,父親78歲,都主要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二)具體計算:
一、喪葬補助金:6月×3200元/月=19200元;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21810=43620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該項為按月享受)
(1)死亡職工配偶:3200元/月×40%=1280元/月;
(2)死亡職工父親:3200元/月×30%=960元/月。
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2)(修訂後)《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第3條。
Ⅳ 臨時工工作時自身病理突發死亡,公司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臨時工工亡判定擴展閱讀:
工亡賠償金的分配
在工亡賠償金規定籠統,又未指明享受對象時,容易出現工亡賠償金分配爭議。鑒於喪葬費是用於工亡職工的喪葬,並且數額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賠償金之前應先將喪葬費剔除。然後,再算出各個供養親屬應得的撫恤金,對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賠償金高於或低於實際應得工亡賠償金的情形下,應先扣除喪葬費,然後按照依法計算的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的比例,來分割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
其實並不一定就是工亡賠償,如果此時不能認定構成工亡的情形,那自然就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此時,用人單位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可能會給死亡職工的家屬作出一定的補償,但這並不是必須的。通常是向直接侵權人索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Ⅳ 臨時工工傷認定
1.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工資卡回、工資單、考勤卡、暫住證答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2)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錄音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5.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Ⅵ 臨時工在工作時間自身原因死亡的如何賠償
勞動者在工作時,因突發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工傷進行處理。其近親屬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