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壓三天工資
㈠ 臨時工必須干滿一個月壓三天之後一天一結,幹了五天我覺得幹不了,辭職走人那三天還能把錢要回來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臨時二字決定了這了這個工作的隨意性:隨時結帳,隨時走人。
㈡ 臨時工要壓工資嗎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都不能扣壓工資的
㈢ 臨時工要壓工資嗎
臨時工不壓工資的,如果是月結的話和正式員工一樣,工資要到下個月發,辭職挺好辭的,什麼時候辭就什麼時候走拼結清所有工資
㈣ 臨時工合同上說是坐滿5天有工資,但是幹了兩天,之後放假了三天,來了之後不想幹了有工資嗎
哦,您的意思是去做臨時工,並且簽訂了相關的合同,當時合同上是說是做滿5天有工資,但是您幹了兩天之後放假了三天來了以後不想干你就想辭職,這種情況下,首先您可以和您的老闆溝通一下,嗯,另外一點就是您要確認一下當時簽官簽訂的相關合同,嗯,上面是怎麼說的事,一定要干滿5個工作日呢,還是說湊湊夠尋常意義上的5天就可以。
嗯,因為坦率的來講,因為工作讓您幹了兩天就不想幹下去了,這個工作應該也不是說是什麼特別好的工作,也就是說這個工資可能也不是特別高,嗯,我覺得面對這種問題,首先你應該和老闆商量一下協商處理,不要傷了和氣,嗯,因為就是說這個工資可能也不值很多錢,雖然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呢,有些事情比較小啊,牽涉到太多的精力和時間,也有點得不償失,盡量的和他溝通協商。
如果老闆比較通情達理,認為可以把這兩天工資給你餓,你就像那如果老闆認為你必須干夠五個工作日,這種情況下你就只能再干三天唄,並不是什麼特別危險或者特別不好的工作,難以忍受,在干三天後把合同上說的五個工作日,然後拿了工資一塊辭職,這個也是可以的。
如果這份工作實在讓你難以忍受,一天都堅持不下去,一秒都不想呆了,老闆又堅持不給您這兩天的工資,您如果方便的話就可以向相關的勞動仲裁部門咨詢,看看能不能幫你要回這兩天的工資,反正我的建議就是說盡量的協商,實在不行再去舉報,因為兩天的工資確實不算是很多,來來回回的去勞動仲裁部門,路費時間以及經歷都是一筆比較大的損失。
㈤ 臨時工公司規定曠工要扣三天工資,有這種規定嗎
不合理,首先使用未成年人就違法,您應該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回屬於您自己的工資。我建議先不要打工了,把精力放在學習上,爭取做領頭羊,以後「麵包」會有的。
㈥ 臨時工3天試用期有工資嗎
種說法是不對的,就應該支付一天的工資,只要做了一天,試用期內也應該支付工資的
㈦ 臨時工做三天能要到工資嗎
臨時工不用買社會保險,因為不是正式員工,企業是沒有義務買保險的內了,不過企業容應當依法按時發放工資。。但是這個時間是有限制的。請看規定: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超過一個月用工單位仍未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非法用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督部門申訴。還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其賠償標准以你所發工資為標准。如已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未為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憑勞動合同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以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㈧ 為什麼臨時工要壓一個月工資
過去過去在國抄營公司是到月發薪時每將上個月的工資發了,在民營廠一般都是當月工資次月發,這個不要理解為是壓工資。工廠也要時間計算工資,還有就是你與工廠在工資結算時間有沒有約定,這個非常重要,如果約定離職的幾天內結算工資,工廠就應該
㈨ 臨時工三天後一天一結,要干滿30天,我提前走可以要回那三天工資嗎
臨時工三天後一天一節要干滿30天,我提前走了,這種情況下你應該跟他提前打招呼,把工資要完再走。
㈩ 臨時工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嗎
不合法,《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因此,員工工作1天可獲得1天的工資。同理,員工缺勤1天,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其當天的工資。但是,如果公司扣3天工資,多扣的2天工資要計算到該員工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里邊去。而這樣做,就屬於剋扣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3條、第46條規定,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8項基本權利之一,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提供勞動報酬,而「曠工1天扣3天工資」的規定,變相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10)臨時工壓三天工資擴展閱讀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應屬無效:
首先,「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正常提供了勞動,即使在一定期間存在曠工的情形,對於實際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其次,「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明顯屬於變相剋扣員工勞動報酬。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規定扣三天工資,多扣的兩天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屬於變相剋扣工資。
最後,「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明顯免除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