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做臨時工
Ⅰ 為什麼公司要中介給的臨時工,而不要直接去公司面試的臨時工呢
一般這種公司都是狼狽為奸都很黑,最多混口飯吃,想在這種地方賺錢不可能。
Ⅱ 美團送餐員怎麼做,要不要兼職,臨時工
這個送餐員的話
那麼就是要各個地方
去送餐的
你可以去做臨時工的
Ⅲ 做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該公司的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只要產生勞動關系,用工關系,都該簽合同,這是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均對簽訂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
公司不簽合同是不合法的,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內沒訂勞動合同,你作為一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不簽合同對自身有兩點不利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危險。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泄密不受約束,不承擔責任,訂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節地和公司協商。經協商不成,你可收集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若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說法。
Ⅳ 今天去做日結臨時工,晚上別人叫我明天不用去了,什麼意思
做日結臨抄時工是根據工作量來確定的,有些是人手不夠臨時招人,在相應的工作完成後就不需要這個崗位再上班了。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明天還有沒完成的工作,需要人手,而不讓你去上班,那就要分析是自己的原因,還是別人的原因。
日結臨時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需要支付工資。
Ⅳ 短期臨時工不用簽合同嗎
要的,不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Ⅵ 事業單位臨時工該不該繼續做下去
首先,可以先找份相對收入高一點的工資,同時准備事業單位考試,你去做臨時工,和是否能考進去內,完全是兩碼事,如果容有額外的收入,還可以做一做,但是現在你有小孩,奶粉錢是現實的,所以說,找過一份事,和家裡溝通一下,可以理解的.
Ⅶ 在廠里做臨時工他不要我們做了又不給工資怎麼辦
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工資支付暫專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屬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Ⅷ 臨時工可以不要身份證嗎
你好,身份證必須要有。在任何地方做工、生活,身份證都是必須的。所以,建議您抓緊回原籍辦理,否則直接影響到自己的工作生活。
Ⅸ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9)不要做臨時工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