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臨時工工作時猝死公司擔責嗎
給你個案例看下:
一名臨時工在某電力公司車間工作時猝死,死者妻子、母親和一雙兒女認為其系勞累過度致死,便將該電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付死者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和家屬撫養費、贍養費等共計35萬余元。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判決。
原告杜某雲、劉某梅、陳某波、陳某芬訴稱:四原告與死者陳某彬分別為夫妻、母子、父子、父女關系。陳某彬在塘沽一家化工廠退休後,於2003年9月受雇於被告電力實業有限公司,每天早8點上班,轉天早8點下班,休息48小時。去年10月12日18時,陳某彬洗澡,洗完回到車間工作。18時30分左右,工人們發現其已死亡。正是由於陳某彬在車間為被告長時間工作而猝死,被告理應予以賠償。故四被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235800元,喪葬費11011元,原告杜某雲撫養費76000元,原告劉某梅贍養費30000元,幾項共計352811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辯稱:陳某彬系被告臨時僱工,但其工作是間歇性的,每兩個小時抄表一次,晚上9時以後就不再抄表,只是值班性質的工作,可以休息。其工作內容非常簡單輕松,並不存在超出其身體承受能力的勞動。陳某彬死亡原因屬於自然死亡范圍,與為被告工作沒有關聯性,並不是職務導致的死亡,被告本身無侵權行為,因此被告作為僱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並不了解陳某彬的工作情況,也未去過被告單位了解死者生前的工作環境,原告主張死者因勞累過度死亡的證據不足,認定其屬於自然死亡,因此法院對原告訴求不予支持。但陳某彬系在從事僱用工作時間內死亡,被告應酌情給付原告適當賠償。法院判被告電力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一次性給付四原告經濟補償款40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案件受理費78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貳』 單位臨時工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沒有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版動合同,都權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個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於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餘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均由單位支付。
『叄』 臨時工人突然猝死,我得賠償多少
不屬於工傷來就沒有責任。如果賠自償的話。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 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一)受損害人為城鎮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准進行計算,計算期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
(二)受損害人為農村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進行計算,計算期限也是二十年。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訴法院所在農村人均純收入x20年
『肆』 我大伯今年66了退休後在另一單位做門衛,值班期間因疾病猝死,屬於臨時工,應該獲得什麼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1]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伍』 臨時工下班途中猝死死屬於工傷賠償的范圍么
不屬於工傷范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陸』 臨時工在出租屋猝死用人單位有那些責任有何培賞
女職工在出租屋猝死應當會有哪些責任?有何賠償?這個如果是因為工作方面的,肯定會承擔一定責任。
『柒』 臨時工猝死怎麼賠償
這種情況首先要鑒定死因,也就是說必須先把死因搞清楚,才能落實責任。如心肌梗塞死亡,請臨時工的就沒有直接責任,一般支付一點撫恤金即可。如果是幹活誘發疾病,請臨時工的就要負責賠償。
『捌』 雇的臨時工下工回家的路上猝死僱主有責任嗎
雇的臨時復工下工回家的路上猝制死屬於疾病死亡,僱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