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問:我在一家餐廳做臨時工摔傷了,但工傷保險沒買,談賠償事餐廳老闆就說按法律來說,請問這事該如解決
老闆未給你簽訂合同,他屬於非法用工,除給你雙倍工資外,應承擔一切用工風險。
㈡ 我在一家餐飲店做臨時工做了十天,然後經理說這個月工資下個月拿,我沒簽過合同,我能拿到工資嗎
如果你的表述沒有任何問題,你的收入只有3500,而且收的就是所得稅,專那麼就肯定不屬合理
因為現在個稅起征點你也剛剛夠而已,既然是剛剛夠,也就是剛進這個門檻,也就是相當於就是0,哪來的10%的350之說,現在起征點應該還是3500呢,你剛夠。個稅時還得減去3500,減完就是0,哪裡來的個稅。
如果你隱瞞了收入,那是肯定要繳納個稅的,那得看你具體收入多少
㈢ 在一家單位餐廳干臨時工十三,沒有合同。今年餐廳對外承包了。不在僱傭我了。請問能不能討個說法
你這種情況可以在當地的人社部門進行勞動仲裁
㈣ 本人15歲想賺錢怎麼辦 那些餐廳招臨時工
可能你對學習不感興趣 但是 你這樣 找個人才招聘的市場 去看看 那些工資高待遇回好的 都是要學歷的 而且一些答管理層的 天天指揮人 不用幹活 都比工人開的多
我小學畢業就不想上學 就想打工什麼的 家裡說什麼都不讓 後來逼著上學 現在上了大學我真的不後悔 出去找工作 不論好不好至少可以去挑他們 而沒學歷的 只能讓他們挑自己 不就是學習幾年么 說實話 就是天天在宿舍看電影玩游戲 打工什麼的 都會煩的
如果你堅持打工的話 你就當個學徒吧 學個一兩年出來自己干 畢竟你還小 學徒還有工資 推薦你去當個跟汽車有關的 中國現在汽車太多了
你的年齡太小 有的餐廳都不會要的
㈤ 我在一大學後勤管的餐廳,幹了六年的臨時工,單位一直未與我簽勞動
首先,用人單位不復簽勞動合同、制不辦社會保險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你有權解除合同。
其次,你有權追索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准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解決問題的途徑有以下幾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說清自己的想法;二是請當地勞動監督部門調解處理;三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四是向法院起訴。
㈥ 像老公在餐飲店裡做廚師,有時候有訂餐的老闆就要請臨時工去幫忙,老婆去干過的,老闆覺得她干不到好多活
兩夫妻在同一個單位工作,
就是會讓別人注意。
就不應該讓老婆去老公單位工作
老闆會認為是照顧你的原因,
她就是干再多再好,都是應該的。
幹得不好就會讓老闆心裡不舒服
㈦ 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餐飲業臨時僱傭員工一天工作12小時工資大概是多
沒有絕對標准 既然是臨時工 工作上崗前就應該有一個書面或者口頭上的協議
㈧ 我在一家私人餐廳工作一年了,沒有簽過合同,現在已遲到為由臨時辭退
勞動者在一家私人餐廳工作一年了,沒有簽過合同,現在已遲到為由臨時將其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以及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