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行
1. 聽說銀行有正式工,派遣制員工,臨時工等,可不可以具體解釋一下具體都有些什麼區別
銀行的正式工是:銀行編制內的正式員工,就是與銀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
銀行的派遣工是:銀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合同,相當於臨時工。
銀行的合同工是:
國有四大銀行:國有四大行已沒有「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如果是派遣性質的話,就是和派遣公司簽合同,並且還要簽上一定的期限。
各股份制銀行:沒有「合同工」這一說法,但有「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來說長期的「合同工」就是正式員工,和派遣工是不一樣的性質。
區別:
1、薪資
存在著兩種情況:一是正式工的薪資待遇高於派遣工;二是兩者的基本薪資是一樣的,但是額外的績效獎金是不同。
2、晉升空間
如果是應屆生剛進銀行的正式員工,晉升通道應該是這樣的:
營銷條線(應屆生通常是報「客戶經理崗位」):助理客戶經理——客戶經理——高級經理——支行公司業務主管——分行公司業務部門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運營條線(應屆生通常是從「櫃員崗」做起):轉崗,即兩條途徑:一是網營銷條線轉,二是網銀行行政方向轉。
如果是銀行的派遣工,要繼續留在銀行工作,就應是「轉正」。
3、福利
銀行正式工和臨時工薪資是一樣的,但是福利方面正式工要比臨時工好很多。同時也有些銀行正式工和臨時工在「交金」方面也是不同的,相對銀行員工交的比較多。而且銀行員工也有來自銀行一些住房、交通等補貼。
網路—派遣制員工
網路—臨時工
網路—銀行編制
2. 我是個臨時工,現在因為特殊情況,想辭職回去,廠里要扣錢怎麼辦,家裡老人癌症快不行了
既然廠裡面要扣錢的話,那也只能扣錢了,這種事情這次隨他去吧,就不要管這一些些小錢了。
3. 臨時工可以強行辭退嗎
現在,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我是街道臨時工,現街道對臨時工進行調整,如不同意調整,自行離職,可否拿的到一年一個月的補償款。
1,可以.
2,臨時工也是勞動用工,適用於勞動法。
3,臨時工與其它勞動用工一樣,享有內勞動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容
4,你這種情況,切記不要自己主動離職,一旦自己主動離職,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的,要等著單位主動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5. 我是臨時工,做滿三個月,可他說辭工要一個月我想快點走不行嗎
如果沒簽合同,沒約定好乾活日期的話,你是走不了的。因為你走了就沒人幹活了,臨時工把活幹完,才能結算工資,才能走人。如果當時簽合同,約定好三個月,是可以走的。
6. 怎樣解決行政單位臨時工不公平的待遇
行政單位最好搞,到勞動部門去,事實用工20年,可以轉正,還要補齊養老金,到時退休
7. 現在做臨時工沒有身份證行不行有復印件。
當時做臨時工沒有身份不行這會做什麼工作都要身份證。
8. 我在電子廠做臨時工,不想做了,不向他們辭職直接走人行嗎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勞動合制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9. 勞務派遣公司招聘的臨時工 我做了一個月覺得不行 想辭職不給 也不理你 可以去勞動局告嗎
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這辭職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的
然後一個月 才可以走人的吧
不給工資 可能是可以到勞動局去告他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