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臨時工保險
① 工期一個月,給臨時員工買意外保險的保費是多少
所謂的「臨時工」就是約定了固定的期限,包括工傷保險,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版參加社會保險。應當依法足權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臨時工買保險的順序:意外保險、壽險產品、健康保險。並且,如果公司臨時工的人數在五人以上,即可投保團體意外險。也可以單獨給員工投保短期意外險,可以根據臨時工的具體職業類別選擇相應的意外險,如果工作時間較長的可以選擇一年期的綜合意外險,如果是短期的話,也可以根據工作天數進行意外險的選擇。
② 臨時工繳納哪些保險
都是一樣的,勞動法有規定的,原則上都是應該給繳納五險一金,有的單位給繳納三險一金,有的單位只給交三險。
所謂的五險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
③ 怎麼給臨時工上保險
有的臨時工工作危險,就給自己上保險。僱主給臨時工上保險很尷尬。因為就干個三五版天,剛辦權完保險,活幹完了犯不上。但是要是臨時工自己沒上保險出事故了,僱主還是要擔責任。勞動衛士挺好的,僱主在招工人時,可以直接用它給工人上保險。省去了許多麻煩,還挺方便的。
④ 短期臨時工的保險問題
需要根據你們公司的經營范圍,發生事故或導致風險的情況而定,您可以根版據臨時工的具體職業類別選權擇相應的意外險,一般來說,如果工作時間較長的可以選擇一年期的綜合意外險,如果是短期的話,也可以根據工作天數進行意外險的選擇,一般的保障范圍包括:意外身故/殘疾/燒傷、意外醫療、意外住院津貼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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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工地臨時工保險按日買
一.2007年6月29日,新勞來動法出台,源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我上過新勞動法的課,人才中心舉辦的.
二.新規定中,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做了明確的界定:形成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三.沒有簽合同,但是臨時工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辭退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祝君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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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關於臨時工保險
從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詞了。只有僱工,而且從法律角度說,單位必須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因此,發到工資中是不可以的。你發多少錢,能保證這個人以後的退休費?發生工傷的工傷費用?
⑦ 建築工地為臨時工人繳納了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如何賠付
首先還是治療啊,其次是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等到傷情穩定的時候去勞動部門指定內的地點做勞動能力鑒定容(具體時間和地點要問當地勞動部門),再次是治傷期間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會按照葯品目錄進行支付,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由單位支付,有傷殘等級的根據鑒定結果按照工傷保險的要求進行處理。
⑧ 新勞動法臨時工保險
1、關於給職抄工繳納保險,社會保險法有規定的。勞動法並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只有合同期限長短的不同。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⑨ 工程僱傭臨時工買保險么
不用買的,因為不是正式員工,企業是沒有義務買保險的。但是這個時間是版有限制的權。請看規定: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超過一個月用工單位仍未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非法用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督部門申訴。還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其賠償標准以你所發工資為標准。如已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未為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憑勞動合同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以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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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怎麼給臨時工上保險
有的臨時工工作危險,就給自己上保險。僱主給臨時工上保險很尷尬。因為就干個三五天,剛辦完保險,活幹完了犯不上。但是要是臨時工自己沒上保險出事故了,僱主還是要擔責任。勞動衛士挺好的,僱主在招工人時,可以直接用它給工人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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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福利:
很多不在編制的員工或者臨時工看著編制內員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羨慕,心想自己什麼時候可以熬出頭也享有各項福利。
武某是壽光市某管理處一名負責後勤的職工,工作已經8年。看到其他同事休帶薪年休假,武某也鼓足勇氣向單位領導提出休假申請。
享受休假的都是單位正式在編職工,是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武某隻是單位聘用的臨時工,沒有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就此,武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人社部門指出,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首先,《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武某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其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