扉用臨時工需要開發
A. 事業單位僱用臨時工有什麼規定
應該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
B. 公司僱用臨時工需要辦理哪些入職手續
可以簽訂協議,但必須註明非編制人員!
C. 企業用臨時工需要和中介簽勞動合同嗎
目前的法律規定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均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包專括職業介紹機構屬向用人單位介紹的職工,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用人單位的員工,則由該勞務派遣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D. 臨時工使用法律如何規定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報酬標准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准。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 勞動法對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臨時工有哪些權益
勞動法出台沒有明條規定正式、臨時區分之說,該法律適用所有參加勞動人群,臨時工只不過是某些單位的招聘方式,如果出現違反勞動法之規定,照樣遵照該法。
F. 現在工廠喜歡用臨時工,以後那技術人員都沒有了
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是金子總會發光的
G. 事業單位怎樣合理使用臨時人員(臨時工)能否給個方案謝謝
按同工同酬就能調動臨時人員的最大積極性,不要讓別人做著編制人員幾倍的工作,卻讓別人拿著有編制人員幾分之一的報酬,這樣會讓臨時人員的一點的歸屬感都沒有,一有機會就會跳槽
H. 臨時用工問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臨時工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其實都是還有臨時工的概念的,不過從法律上面來講,這里的臨時工其實也是按照普通的勞動者對待的。那通常用人單位與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時工也是享有一般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因此按照規定即使單位招用「臨時工」的,也是需要實際按照規定時間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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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編外人員是臨時工,適用勞動法。沒有規定錄用臨時工必須招考的這句話對嗎
1、這句話是不對的,因為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章「公開招回聘和競聘上崗」中有明答確條款闡明招聘的條件與程序。
2、目前法律意義上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只有勞動合同的簽訂形式和內容,因此臨時工也是正常建立勞動關系的個體,應該按照程序予以考核或考察上崗。
3、編制只是單位對組織架構的一個數據信息,編外或編內人員,只要建立勞動關系都適用於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