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是法院臨時工
⑴ 怎樣進法院做臨時工
你現在既然在法院實習,可以找你實習所在的庭長等領導幫忙,幫你留在法院做內臨時書記員,有利容於你學習實際審判工作經驗見識各種不同類型的案件,一般來說法院的臨時書記員待遇確實很差,我所在的單位臨時書記員每月僅800元工資。如果你在實習期間表現比較好的話,領導一般會願意幫這個忙的,畢竟現在法院都比較缺人手,尤其是一線的書記員缺的最多。
至於某些人說找關系能幫你成為法院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這一點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是不可能的,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極少部分是以前留下來的一些事業編制和參公編制人員)現在公務員逢進必考,不參加公務員考試是不可能成為法院的正式幹警的。
而且法院的公務員跟其他部門的公務員是不一樣的,其他單位的公務員只要所在地的組織部門批准即可,法院的公務員需要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批準的,所以,一般參加法院公務員招錄考試的人員的正式人事手續的辦理會比其他部門的慢一個月左右。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⑵ 有在法院當臨時工的朋友嗎 請教幾個問題
朋友在法院當臨時工有干法警、書記員、駕駛員、清潔工等,得注意維護好法律、工作紀律、搞好服務、注意個人形象等----------
⑶ 因為女朋友是臨時工,工作性質不穩定
既然你連臨時工都介意
還是不要和她在一起了
找一個正式員工
她也值得有更好的男人
前幾天剛剛在一個帖子上看到
,很久沒有人說
結婚是因為相愛而在一起了
只是因為合適
也許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子
所謂的感情都是假的
⑷ 在檢察院或法院做臨時工有沒有前途,待遇如何,有無機會轉正,據說續簽兩次合同就算是正式工了
簽兩次算正式合同工,與法院狹義的正式工是不同的。待遇更大不相同。
⑸ 女朋友是臨時工,父母要我們分手,我該怎麼辦
想問一句,你抄這個正式襲編制人員一年能賺多少啊?如果你也很窮,那我就能理解你。如果你收入還可以,那你要求女生賺那麼多幹嘛呀?
我認識好多地稅局的女生,一年都是20萬以上,你要不?就怕她們還看不上你呢!你不要幼稚了,也請你告訴你父母,不要幼稚了!要知道,女生在事業上的弱勢對將來的家庭和諧更有好處。
況且,你女友也是大學畢業生,她會一輩子做臨時工嗎?
我身邊有個例子你不妨借鑒借鑒,是我頂頭上司的事情:他的父母都是領導,他也是司法機關公務員。可他結婚時,他的新娘只是個普通工人。他父母也反對,但他頂住了壓力。可現在呢,他老婆自學考過了律考,當了幾年律師後,現在一年的收入是我上司的兩三倍。家庭也蠻和睦幸福。
⑹ 女朋友什麼都好,就是她是個臨時工,工作不穩定
首先,在婚姻中,男人應該是家庭的中游砥柱,擔負著更多的責任。如果你這番言論來自一個女人,她的男朋友工作不穩定,這這那那的,大家一定會勸慎重。可你是一個男人,擔當是最起碼的尊重。
其次,既然是兩個人組成一個家,的確每個人都有責任去付出。在你的收入和能力不能養活個全職太太時,她還是得有合理收入補貼家用。這是她應該擔負的。只是因為年齡、家教、教育等原因,她目前並沒有認識到。需要你去溝通交流。
最後,至於什麼工作不穩定、沒有保險之類。試問:她能一輩子沒有保險么?一輩子渾渾噩噩毫不在乎?這類客觀條件是交往中最容易解決的問題,竟然能給你帶來困擾。沒必要的。只要你告訴她,現階段,我的能力是什麼樣的,我很喜歡你,也希望咱們能組個家,需要你的支持。安安穩穩找份工作,要不過得寒酸,我也不忍心。當然,隨著日子越過越好,到時候你再選擇你喜歡的生活方式也沒問題!
回答
對於找不到人的,才會看條件,再說了,你女朋友*^_^*我看她人很上進心呀,還願意努力去考公務員,她目地就是想要自己更好的擺脫目前境遇,讓自己上一層新的領域發展,她也是有心不總是停留在工作不穩定現狀是吧,不然也不會考公務員的?那就是選個一起過日子的伴兒。既然有了心儀的對象,就好好珍惜。條件不會一成不變的,只要共同努力,還怕幸福不敲門么?呵呵
別彷徨了,多少人找不到老婆犯愁,多少人追不到愛人郁悶,與其你放棄這個,心下不安,然後遲遲找不到合適的,何不直接面對?祝你幸福!
⑺ 法院在編臨時工是什麼意思
臨時工是沒有編制的,他們只是提供勞務的合同工,一般都是勞務派遣,他們在法院大部分都是書記員,除了參加正規的公務員考試,不然他們沒有機會改變這個身份的
⑻ 和女朋友很談的來,就是她是臨時工,工作不穩定
那麼的話對於你目前的這種情況,你如果是告知你父母的話必定分手的結果,不過的話你可以試著提提結婚的事情,如果一直沒進展,那麼可以放手,畢竟你剛才也說年齡在那裡了。沒有多少時間耗得起
⑼ 經過親戚介紹在法院當臨時工,天天被使喚死,幹了1年想辭職是不是不太好
勞動者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⑽ 經過親戚介紹在法院當臨時工,天天被使喚死,工資也很低,幹了1年想辭職是不是不太好,但是真心不想幹了
如果你是有編制的可不要輕易辭職,如果是合同制的你就要考慮,還是去做點別的吧,畢竟短短幾十年出去闖盪一下還是比較好的前景和機會,畢竟還年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