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與臨時工的合同
⑴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1)深圳市企業與臨時工的合同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⑵ 正式工和臨時工合同的區別
樓上來屁都不懂。 1.正式人員,也就源是在編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並且2002年就開始實行,這次改革只不過把以前的條例寫入法律,即《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條例里規定了,正式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單位確立人事關系,即編制關系。 2.臨時工簽訂的叫勞動合同(不是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僱傭關系(不是人事關系),待遇按照《勞動法》。 3.樓上說同工同酬的問題,明顯是不懂法律。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待遇受《勞動法》調控,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待遇受《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調控,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的調整對象,而同工同酬是《勞動法》提出的,也就是同工同酬調整的對象是臨時工,而不是在編人員,所以在編人員與臨時工待遇是不一樣的。樓上說單位牛逼違反法律??你當全國事業單位都牛逼,都是法盲啊。。。
⑶ 企業用臨時工需要和中介簽勞動合同嗎
目前的法律規定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均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包專括職業介紹機構屬向用人單位介紹的職工,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用人單位的員工,則由該勞務派遣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⑷ 為什麼在深圳市的辦事處干臨時工,卻不能與辦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
你是勞務公司派遣的,當然和勞務公司簽合同、是勞務公司給你們發工資的
⑸ 公司跟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這樣約定違法,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