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臨時工新規定
A.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版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權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B.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有。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綱要》表示,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兩級政府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2015年,遼寧省開展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執法專項檢查,對全省行政執法主體進行清理,再次明確執法資格,清退不合法的「執法臨時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發布消息稱,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專項清理行動中,兩萬多人被清出執法隊伍,行政執法人員不再有「臨時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東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專項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3萬多人。同時明確,凡未經審核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施行,對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人員范圍均作出了詳細規定,嚴格禁止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杜絕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執法。
(2)行政單位臨時工新規定擴展閱讀:
臨時工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轉變的問題。
「臨時工」是現實中存在很久的群體,卻也是法律上並不存在的概念。電視劇《生命中的好日子》,一開頭就呈現了上世紀70年代清退國企臨時工的場景。
到上世紀90年代轉變勞動用工體制,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臨時工」這一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不再存在。
不過現實生活中,雙軌制用人模式,還是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里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等被視為「臨時工」,而且情況並不鮮見。
存在,就證明有需求。編制不足與事務繁雜之間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愛」臨時工的主因。現代社會治理越來越精細化,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不斷擴展,人員需求量增加,而編制配額卻難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門反映,其工作職責多達100多項,城市也越來越大,編制卻卡得嚴,只能招臨時工來分擔任務。理順體制機制需要時間,事實上的「臨時工」恐怕會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繼續存在。
人民網:人民日報人民時評:以改革之力解「臨時工」之困
新華網:臨時工屢成「背鍋俠」 應立法明確臨時工法律地位
新華網:執法「臨時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嚴格清理
C. 我在機關單位工作了十一年,是臨時工,新勞動法出台,我想有什麼具體規定
勞部發[1994 ]309號文件來。就是適用源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左右。這里說是的應當適用勞動法。
然後根據 勞動法保險福利那一章,職工享有生育保險權利。
根據 生育保險規定,你應當可以報銷生小孩子費用
D. 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能轉正嗎有沒有出台關於事業單位臨時工的新政策
不轉調路養部門的條件和一般單位相比是否會降低些。
行政事業單位對於錄用正回式人員都有嚴格的條件答和流程,首先必須公開招考,不能直接從臨時工轉為正式。其次至少都是大專及以上學歷,初中太低了。
要求35歲及以下。所以綜合看來,你親戚基本沒戲。當然你親戚自身的條件也太差。若想有好的發展,還得先考慮提升自己的實力。
E. 勞動法對工作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臨時工 勞動合同制 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版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179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權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F.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臨時工有沒有新政策
不清楚你是什麼地方的 山東最近有一好消息
山東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人社廳、省財政專廳、省總工會聯合屬下發《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應當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則和單位實際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新規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G. 國家對己在國家行政單位就業的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有硬性規定嗎
沒有硬性規定。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專件規定是:
一屬、《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H. 在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十年以上的臨時工有何規定
但還是臨時工!
I.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9)行政單位臨時工新規定擴展閱讀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J. 人社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關於臨時工工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二、如果你是勞務派遣用工,根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的規定,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該規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同工同酬」的解釋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則,包含兩層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為了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出提供了同等價值的勞動者享受同等的勞動報酬;
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性行為,保護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公平獲得勞動報酬。」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勞動報酬」的解釋為: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因此,不屬於工資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圍之內。
五、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以上問題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10)行政單位臨時工新規定擴展閱讀: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新《勞動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勞務派遣准入門檻提高,"同工同酬"將寫入合同。"臨時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河北記者調查發現:政策推出後,如何實實在在的執行成為一大難點。
記者采訪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學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認為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過於簡陋,這讓不少的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鑽了空子,以至於勞務派遣工被濫用。
有些單位的勞務派遣員工甚至能佔到單位用工人數的一半,這些勞務派遣員工往往拿低工資,待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從今天起新修訂的勞動法將正式實施,明確提出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是面臨著一些企業可能會再設立專門的崗位來避開這些法規。
因此專家認為,要讓政策扎扎實實的落地,還需要更加細化和細則,需要勞動部門出台相應的細則,法律部門也應出台相應的解釋,各省市也應制定相應的規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麼樣制定公司標准等等,防止企業再鑽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勞務派遣員工也不能再選擇沉默,許多臨時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齡偏大的問題,對於同工不同酬,他們通常會選擇委屈求全。
因此律師提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工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意識,逐漸學會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