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用臨時工的風險
Ⅰ 事業單位怎樣合理使用臨時人員(臨時工)能否給個方案謝謝
按同工同酬就能調動臨時人員的最大積極性,不要讓別人做著編制人員幾倍的工作,卻讓別人拿著有編制人員幾分之一的報酬,這樣會讓臨時人員的一點的歸屬感都沒有,一有機會就會跳槽
Ⅱ 事業單位臨時工的問題
計劃內臨時工???沒這個說法。
而且也不會領取和事業單位編制一樣的養老保險。
因為版臨時人員權繳納的是企業保險,其基數是企業的基數和繳納比例
而編制人員繳納的是機關事業險,繳納的基數是機關事業的基數和比列
所以你們退休後的工資是完全不同的。
至於所謂計劃內臨時工和編制人員工資相差很多,全國都是這樣,不然還舉行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考試干什麼呢?大家都去做臨時工得了。還考什麼。
而單位讓你繳納2萬多,這是對你有好處的,你繳納2萬多,單位可是要幫你繳納10萬左右的,這樣保險才能上。
編制查詢,要去編辦查,每個單位都有編制總額和在編人員名冊。全國都普遍編制不夠,人多,而給的編制數少。就像我們單位年年要求招人,但是編辦和市政府就是不批,6年了才招了2個人,接下來編辦說,再想招人要等到起碼好幾個人退休了,空出編制後再招。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Ⅲ 事業單位臨時工和編外人員性質一樣嗎
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分為以下幾種:
1.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回較多福利,答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 而且一般該單位是無權開除的,必須通過上級單位才能決定。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的工資的。
2.編制外的,其實分長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而且相差較大,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該單位領導一般可以直接解除與其的合同。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匯報後決定,一般都是較低的。
當然也有例外,有些聘請的無編制人員,可能該單位十分需要而又緊缺的,本身很有實力的,也有可能待遇是很好的,不過這種情況是很少的。
3.臨時工:其實就是短期編制外的,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簽 。待遇更差,極少享受單位福利。
所以說是不一樣的。臨時工本事就屬於編制外的一種,假如你想進編制,現在都是要通過考試。當然必須是該單位有編制名額空位,現在都是對外招考,由區級以上人事勞動局組織考試的。
Ⅳ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能讓臨時工承擔法律責任么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專年的臨時性、季節屬性用工。
臨時工?你可能用詞不當吧!事業單位有在編和不在編只說。臨時工之詞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當時企業用人沒有自主決定權,所以聘用臨時工來變通解決用工問題。現在臨時工一詞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簽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不在編人員也要簽勞動合同的。
Ⅳ 如何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用人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何時解決,這需要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堅持精簡統專一效能原則,推進機屬構和職責整合,規范機構設置,加強機構編制的剛性約束力,堅決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事實上,要根本改變大量使用臨時工這種損害效率與公平的現象,只能通過改革來完成,這既包括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的同工同酬,也包括公職人員與社會公眾的各項福利待遇的並軌。
自2003年政府機構改革以來,各地根據中編辦核定的行政事業編制數量,嚴控超編進人;但另一方面,某些部門為了強化工作,則要求工作人員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人口比例。編制內人員嚴控的結果就是編外人員不斷膨脹,編制外聘用工作人員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等部門,有的部門編外使用臨時工數量甚至超過在編人員,不少地方聘用人員直接與政府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政府部門變相擴編、臨時工把在編人員「養」起來是體制之弊。以節約成本、彌補編制人員不足為初衷的政府部門臨時工膨脹,不僅給各地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而且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Ⅵ 事業單位臨時工該不該繼續做下去
首先,可以先找份復相對收入高一制點的工資,同時准備事業單位考試,你去做臨時工,和是否能考進去,完全是兩碼事,如果有額外的收入,還可以做一做,但是現在你有小孩,奶粉錢是現實的,所以說,找過一份事,和家裡溝通一下,可以理解的.
Ⅶ 事業單位臨時工。合同工,問題!
不會轉為正式人員
正式人員指的是有編制的人員
要獲得編制只有通過事業專單位統一招考
在事屬業單位 很多合同人員也是有五險一金的
事業單位的正式人員也肯定有公積金的,沒有公積金的肯定不是正式人員
一句話,有公積金的未必是正式人員,黨沒有公積金的肯定不是正式人員。
Ⅷ 事業單位僱用臨時工有什麼規定
應該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
Ⅸ 事業單位招臨時工的幾個問題
之前不跟你們簽合同是違法的,但是現在讓你們跟勞務公司簽合同沒有違回法,因為現在事業單位的答臨時工基本都改成勞務派遣的性質,你們的人事關系跟單位沒關系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單位可以不幫你們交納公積金,因為公積金現在還不屬於強制保險的范疇!
Ⅹ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0)事業單位用臨時工的風險擴展閱讀: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
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
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