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臨時工
1. 我是一名勞務派遣的員工。因為現在懷孕了,我問過領導是否有產假。領導說有。
女職工享受產假的,至於當事人工作是否安排給其他人,當事人先考慮產假及怎麼報生育津貼。
2.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警察多少錢一個月
看是什麼工種哦,比如說正式工,工資就會高一點。
一般的起薪是在2000左右,和內學歷考試分容數有關,當然也有一定的績效考核。
而且工作年限越長,工資越高哦。
當然還有一種就是臨時工,工作大約在2000左右吧。主要看關系。
3. 大邑社保局直招的駐村員工可不可以轉正
現在不存在轉正,永遠也不會轉為編制內人員,只能是合同制。
4. 大邑縣哪裡有24小時的ktv
沒有,我只曉得大邑西岸KTV從14點可唱到客人離開沒人為止
5. 身份證掉了大邑縣補辦臨時身份證多久能拿到
規定是三天,證件齊全的話現在也能拿到,我以前也有辦過,現場拿的。
望採納!謝謝!!
6. 成都大邑縣臨時身份證能一天辦到嗎
身份證一天辦不到,臨時身份證正常情況都要3天-7天.正式身份證.加速的要20天到1個月..
7. 請問我們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是不是就是臨時工,工資不能超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1050超過怎麼辦
保險小編來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源在線答疑。
2013最低工資標准,成都暫時不會調。除大邑外,彭州、崇州、邛崍、金堂、蒲江五市縣最低工資也執行960元/月,10元/小時工資標准。成都市其它14個區(市)縣執行1050元/月和11元/小時。其中包括職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和公積金,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8. 我想知道四川省大邑縣府發【2009】149號文件具體內容,請大家幫忙,謝謝!
大邑府發〔2009〕149號
大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9月11日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農發、林業和園林、統計、民政、公安等部門和徵收土地所屬鄉鎮、村(組)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與,協同征地實施單位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
第四條 集體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接受相關單位核查。
第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組予以公告。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與人員安置
第七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一)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縣政府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積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
1.征地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總面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已征地安置的人數)。
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總面積÷被征地時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
第八條 被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第九條 下列人員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二)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關規定入戶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三)土地被徵收時,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范圍內的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
(二)已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復員、轉業幹部和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四)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遷入戶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被徵收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本著「有苗補苗,無苗不補」的原則,按附表標准進行補償。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糧食地計算。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樹木花草,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一)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植、養殖專業戶,按附表標准執行。
(二)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中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附表標准補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違法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 征地的其他補償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被拆遷農戶的電話移機費和光纖入戶費由征地單位承擔。
(二)土地被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規劃、交通、水務部門制定恢復方案,征地單位組織實施恢復。
(三)正常生產企業搬遷的損失費、搬運費,憑征地范圍確定前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年的完稅證明,按該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計算補償。對搬遷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後不再進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標准分別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安置人員;對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一)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確定。應安置的農業人口應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
(二)規劃區范圍外單獨選址項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第四章 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公攤面積,下同)進行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征地時相鄰區域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執行。
被拆遷正住房屋面積超過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正住房屋未達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補償,人均在30平方米以內的面積給予現(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進行現(建)房安置。該戶附屬房屋面積扣除正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部分後,剩餘面積按照附表標准補償。
第十八條 安置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戶5平方米面積以內,由安置戶按照成本價進行購買。超過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鄰區域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區外單獨選址和不具有統建安置條件地區的拆遷安置人員,其住房安置佔地面積按人均30平方米以劃地自建方式進行安置;被安置人員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內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類型附表標准140%予以補償,超出面積按附表標准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征地范圍內回到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等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能提供未享受國家福利房、住房公積金、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鎮(鄉)出具的原籍證明,經公示無異議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分別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不能提供未享有國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鄉鎮出具的原籍證明或公示有異議經查證屬實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圍內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標准予以補償;終結產權不再給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共有所有權房屋,按照均攤面積核定每個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面積及宅基地佔用面積。
第二十三條 被安置人員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將原住宅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用途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搬家費和搬遷獎勵。徵收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搬家費為每戶每次500元;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拆遷戶,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過渡費。享受農村集體組織分配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且應安置的成員,確需進行過渡安置的,按照相關規定發放過渡費。實行劃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給予每人300元的過渡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根據本辦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依法實施強制搬遷。逾期拒不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征地實施單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交公證處提存後,視為已履行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征地項目仍按《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的規定進行拆遷安置補償。自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新啟動的拆遷安置補償征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同時廢止。
附表: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附表
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補償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青苗補償標准
耕地
當年征地統一年產值
畝
按耕地的67%
進行補償
按一年種植三季、
補償兩季計算
(67%)
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正住房屋
磚混(含樓房)
㎡
450
磚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屬房屋
披房、閣樓(含水泥瓦、玻纖瓦)
㎡
120
簡易披房
30
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
鋼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
460
鋼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磚混預制板房
275
輕型鋼結構房
212
磚木平瓦房
212
磚木石棉瓦房
138
簡易偏棚
74
糧倉
立方米
20
曬壩
混泥土
㎡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磚砌
立方米
20
墳墓
陶壇(土墳)
棺
300
老棺(磚砌有碑)
500
水塔
座
400
壓水井
平壩(鋼管井)
口
200
丘陵(磚砌、條石)
300
圍牆
磚砌
㎡
30
糞池
磚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氣池
10立方米以上
口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廢池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眼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
20
鋼架大棚
70
磚砌大棚
50
鐵大門
扇
300
補償
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種植戶補償標准
果樹
胸徑3㎝以下
株
3
1、合理種植量(100-200株/畝)的盛果期樹、結果樹為4000元/畝; 2、合理種植量(200-360株/畝)的幼樹、定植樹為1000元/畝。
胸徑3-6㎝
8
胸徑6-10㎝
18
胸徑11-15㎝
40
胸徑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損失)
畝
2500
木本(含移栽損失)
4000
苗圃
木本
畝
2500
葯材
草本
畝
2000
木本
4000
桑園
畝
1400
茶園
畝
1400
草莓園
畝
1400
蓮藕
畝
1000
食用菌
地膜
㎡
7.5
棚架
袋
0.2
零星竹、樹木補償標准
竹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根
0.5
樹
胸徑3㎝以下
株
2
胸徑3-5㎝
6
胸徑6-10㎝
15
胸徑11-15㎝
30
胸徑16-20㎝
70
胸徑21-30㎝
120
胸徑31㎝以上
150
養殖業補償標准
牛
奶牛
頭
200
5頭以上
耕(肉)牛
100
羊、豬
頭
30
50頭以上
雞、鴨、鵝
成家禽
只
4
500隻以上
幼家禽
1
兔
成兔
只
6
幼兔
2
魚塘
經過改造的
畝
2000
包括建池費和魚的損失費(以水面計)
土塘
800
9. 成都最低小時工多麼錢一個月,找哪個部門投訴
這個要看你在成都哪個地方打工!有14.6和13.2兩種!不符合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回隊舉報!
五城區和答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等14個區、縣小時工是14.6元/小時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等7個縣小時工是13.2元/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