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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聘用臨時工未簽訂勞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04 15:39:39

1. 事業單位臨時工單位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讓你來去開的是不是20%得勞務費自發票啊,是的話你拿公司沒轍啊,那個短期合同規定了什麼?是不是勞動用工合同,要看過才知道,按你的表述應該不是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的話,仲裁應該不會受理的。你先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反映一下情況吧。

2.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2)單位聘用臨時工未簽訂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本人在事業單位工作七年,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交社保,現在要求我簽勞務派遣合同

你在事業單位幹了七年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讓你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你就趕緊簽吧,這怎麼也比臨時工要好啊?簽了勞務派遣合同就給上養老保險了。

4.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糾紛問題

看了樓主的問題及其他網友的回答,談點自己的看法,供樓主參考、網友指正。
1、事實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區分的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可認定為勞動關系。從樓主寫明的情況看,企業只是臨時僱傭他人,並無讓所僱傭之人遵守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目的及相關事實,故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本起糾紛涉及三方當事人,企業、工頭及受傷工人。企業與工頭建立的是僱傭關系(也可能是承攬關系)。工頭與受傷工人建立的是僱傭關系。按「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受傷工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工頭應承擔賠償責任,企業沒有過錯的,就不應承擔責任。企業要想達到此目的就必須能夠舉證證明:(1)「企業未與受傷工人直接建立僱傭關系」(2)企業在受傷工人從事僱傭活動中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企業法律上的過錯是指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3、如企業無法取得上述證據,也並不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上面已經談到,企業與工頭及受傷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攬關系」。按《合同法》第251條,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即工頭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業)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企業存在指示過失。
4、當然,如企業既不能證明「僅與工頭建立的僱傭關系」又不能證明:「與工頭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攬關系」,那麼企業就要承擔無過錯的僱主賠償責任。受傷工人有過錯的,應「過失相抵」,減輕或者免除僱主的賠償責任。
5、綜上,「確定企業與工頭和工人建立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請個好律師吧,這才是當務之急。

5. 臨時用工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後,臨時工就已經成為過時的概念了。
現在還有提到臨時工的,都是在混淆概念。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只要與企業建立勞動勞務關系,在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6. 臨時工和公司沒簽訂勞務合同需要交稅嗎

未超過月工資5000元,不需要納稅。

7. 請問單位聘用臨時工可否只簽訂《勞動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呢謝謝。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內勞動者在同容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8. 臨時用工問題,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臨時工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其實都是還有臨時工的概念的,不過從法律上面來講,這里的臨時工其實也是按照普通的勞動者對待的。那通常用人單位與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時工也是享有一般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因此按照規定即使單位招用「臨時工」的,也是需要實際按照規定時間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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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沒有簽訂合同的臨時工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是勞動關系。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

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

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9)單位聘用臨時工未簽訂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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