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臨時工理由
㈠ 臨時工辭工原因有哪些用語
臨時工辭工的原因有哪些?用語辭退不幹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這些好多還有哈
㈡ 臨時工無理由被辭退去哪裡找
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
㈢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辭退臨時工補償的
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開除臨時工理由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㈣ 關於單位辭退臨時工
法律中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詳細咨詢可以聯系我: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㈤ 公司找各種理由解僱合同工,啟用不簽合同的臨時工違法嗎
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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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上班臨時工就可以隨便開除嗎
不可以,臨時工與用人單位間雖沒有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無特殊理由臨時工也不能隨便開除
㈦ 我是一名臨時工在那上班十幾年,被開除怎麼處理
現在的臨時工,什麼被開除,原因是什麼理由,是裁員,還是公司要倒閉,十幾年的無故開除,要麼通過勞動部門,要求勞動仲裁,得到合理的解約處理。
㈧ 新合同法出來以後,無理由辭退臨時工合法嗎
新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已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回和勞務用工,如果你答老公每天工作超過四個小時,而且不是退休職工,就應該按全日制工對待,那麼就應該按勞動法相關規定享受一切法定待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部門來協調,不用去法院,但因為是在08年之前,而且又過了幾個月,就得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事原則了,可以去試一試,如果賠償的話,可以要求單位補辦幾年的社會保險及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
㈨ 臨時工被單位辭退(無不良原因),有什麼補償嗎
首先,「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復存在了。那些人是拿出老概念來糊弄你的。
在一些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還存在一定的「編制」問題,這個所謂的「編制」造成了「臨時工」概念的遺留。
但其實早在1996年10月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曾經指出: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想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區別而已。
因此:
1. 由於單位與你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協議,卻沒有約定合同日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一旦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首先選擇恢復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把這個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單位遇到這種請求,馬上頭痛);而且在違法解除期間,即使你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單位更頭大了)
3.當然,對於違法解除你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以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4. 交「金」這方面是基本上訴訟時效的,因為這是社保交給社會保險基金的,屬於公益性質。時間嘛,從你進公司那天開始,單位就應當依法為你辦理並交納各類社會保險。
法律條款方面: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工資損失。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2倍經濟補償。
祝你順利。
㈩ 聯邦快遞無正當理由解僱臨時工,如何處理比較好
那是別人人手夠了,不需要你幫忙了,別人不是辭退你,因為你都不是隸屬於聯邦公司,不需要給你任何理由,要不進聯邦成為正試職工,都在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