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門
⑴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門衛超過十年的辭職後如何補償金
1、要抄搞清楚你和事業單位的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派遣還是勞務關系?
2、如果是勞動關系,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金。如果被違法辭退,你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2倍。如果是勞務派遣,則要看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一般來講你獲得補償金和前一種情況差不多。如果是勞務關系,要看勞務合同如何約定,單位違約只需支付違約金,不存在補償金一說。
⑵ 勞動法對單位臨時工門衛法定假日上班工資是怎樣規定
勞動法是不分臨時還是正式,都享有法定節假日的,如果節假日不休息因給予加班費,平時是1.5倍,節假日2倍,國家法定(如春節,國慶等)3倍支付加班工資!
⑶ 隨近招臨時工做鋁合金門窗
⑷ 臨時工看大門,隱瞞身體健康情況,工作一個月,范老毛病住院救治,用人單位應該承醫療費嗎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用工時,應當執行內下列原則:不僱傭容18歲以下、50歲以上的人員、不僱傭有慢性病、高血壓、眩暈症、恐高症的人員;員工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進行體檢並存檔備查,還應當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和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也是如此);如果上述工作都沒有完成就上崗了,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老毛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執行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是應當承擔醫療費的。不過,如果是在下班以後發生的老毛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⑸ 一出事就是臨時工乾的,那中國是個臨時工國家嗎,這個是為什麼
「必須給臨時工一個定義,這是名分,臨時工不能成為某些行政部門的擋箭牌。」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大二學生魏煌雄在學習法律兩年後,面對現今頻頻曝出的「臨時工門」如是說。
「臨時工」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浙江溫州「山寨120事件」中開除兩名臨時工;延安城管傷人,肇事臨時工被停職;中儲糧林甸糧庫幾萬噸糧食過火,直接損失近億元,調查結果為臨時工監管不利……究竟有多少臨時工暗藏在行政機關中?為了解答心中的疑問,魏煌雄從人社部官方上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實名填寫後寄出。他穿著手繪的襯衫,胸前畫著「I』M NOT 臨時工」,一手拿著裝有申請表的快遞單,一手拿著標語「申請人社部公開臨時工信息」,緊鎖眉頭。魏煌雄拍的照片發布在微博,引發熱議。
魏煌雄表示,在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後,找不到一條關於「臨時工」的定義,在1995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的概念;同時行政法規的出台也表明,執法必須法律授權,而某些行政部門招集的這些所謂「臨時工」法律是沒有授予他們執法權力的,他們是越權執法。
為此,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關軍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臨時工一詞反復被誤用。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近年來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這些類似於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尷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石秀印說,勞務派遣將傳統的勞動關系分割開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系」,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調查,勞務派遣工即使在同一個用工單位長期服務,也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石秀印介紹說,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希望能實現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等其他成本。一家已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事幹部告訴記者,每增加一個編制內的人員,一年就要多支付10萬元左右的用工成本;而僱用勞務派遣工,只需支付三四萬元的用工成本。為啥會有這么多的臨時工?既有客觀需要,也有用人單位為逃避本應支付的用工成本、減少麻煩,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
⑹ 門衛是不是臨時工,企業這么做是否違反勞動法
從工作時間上來看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⑺ 臨時工門衛工作滿十年,現年67歲。單位辭退有說法沒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
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