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的臨時工突然心臟病去世
A. 無勞動合同的臨時工病亡,也算工傷嗎
只要是用工單位不管有合同還是沒有合同,在工作期間發生任何事故都應有用工單位負責,沒有勞動合同的臨時工是病死的就不能算工傷,因為不是在工作中病亡,用工單位處自人道精神可以適當表示一下就可以了。
B.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死者在大眾洗浴搓澡,在上班的時間突然死亡了,說是突發心臟病,120來的時候就不
如果死者未復達到退休年齡,那麼就應制當屬於與該浴池建立了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此種情形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解決糾紛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15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
綜上,如果雙方屬於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死者在工作的時間內 工作的崗位上 突發疾病死亡
視同工傷。根據問題描述,我推測 即便雙方屬於勞動關系,浴池應當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58條之規定,為死者購買社會保險。
那麼此種情形下,死者直系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浴池承擔,因未依法給死者辦理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致使死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下,家屬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相關的損害賠償,一律由浴池承擔
C.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第一天工作期間心臟病突發死亡的是工傷嗎
應當屬於工傷。因為雙方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已經事實成立,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病死亡,可以視同工傷,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法》(國務院令第586號)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D. 街頭僱傭的臨時工幹活時突然心臟病死亡,僱主該怎麼辦
這個要協商解決。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沒有對這種情況做明確規定,實踐中,僱主做為受益方,要對雇員進行一定的補償。
E. 僱傭的工人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亡 我朋友要負責嗎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應該首先確定死者和你朋友的關系,才能確定你朋友是否承擔責任。
F. 臨時工工作時長一天,沒有簽勞動合同,下班途中突發心臟病死亡算誰工傷嗎
雖然是臨時工,但是在下班途中突發心臟病,按照勞動條例也應該可以按比照工傷來處理的,可以去找個律師與用工單位來協商處理。
G. 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突發心臟病死亡算工傷么
1、如果員工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向版勞動爭議權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內又在公司突發心臟病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3、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應該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即使「員工本人已經自願和公司簽訂過因自身疾病死亡不要求公司承擔責任的協議書」,但是這是公司為了逃避承擔勞動者的工傷責任,寫上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公司已經構成違法事實。
H. 臨時工(無任務協議幹活時因心臟病突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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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0年3月工作四天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合同,算不算工傷,如果算,需要什麼材料起訴工作單位
應當屬於工傷。因為雙方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已經事實成立,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病死亡,可以視同工傷,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J. 臨時工幹完活回到宿舍突發心臟病死亡算不算工亡,沒有勞動合同
一,可以計算復工齡,依據是《中華制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