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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臨時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09 07:11:57

Ⅰ 如果去地稅局做臨時工,平時的工作會不會是去收稅啊

去收稅的情況是一定不會的。
一、現在是征管兩條線,管理上只是核定稅款,內並做好催報催繳工作及其他的容日常管理。
二、如果是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的話,那隻是做一些內部的如開票等工作。
三、現在全國大都實現了征管系統管理,基本上是沒有手工票的可能性,全都使用機打,那就是到辦稅服務廳去繳納並開票。
四、協助一線的稅收管理員工作的可能性比較大一些。

Ⅱ 去地稅做臨時工 上五險一金的都有什麼工作崗位

協稅員、助征員:主要負責辦稅大廳賣發票開發票稅費申報等業務。導稅員:辦稅專大廳咨屬詢導辦台,負責引導納稅人到所需的辦稅窗口辦理業務。資料員:協助稅管員管理企業資料以及協助財務做好報表年度預算。駕駛員:公車改革以後這塊估計木有。大的稅務局還有保安、保潔人員、炊事員。話務員:主要是12366,接聽納稅人政策咨詢和投訴建議的電話。

Ⅲ 在地稅局做臨時工滿三年有什麼待遇有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回訂立無固定期限答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里說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
(1)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連續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你所述,三年了,而且合同是一年一簽,要看你是不是已經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的,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常說的長期合同。
說明一下,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Ⅳ 關於地稅局辭退臨時工的補償

與國稅局辭退非臨時工的補償是一樣的。因為都是受國家的勞動法規約束的,回國家的勞動法規沒有區分答機構的品種!也沒有對臨時工有歧視性規定。
當然,你若是稅務局的官員,就又不一樣了,人家公務員有另一套東西,公務員與國家機關的關系那不是勞動關系哦,不算是僱傭的。
我就奇怪了,公務員為什麼還要休五一勞動節?公務員算勞動人民嗎?若算,怎麼勞動法就管不著這部分勞動人民呢?若不算,勞動人民的節日他們湊什麼熱鬧、也要混進來休假!

Ⅳ 國稅地稅合並臨時工會被清退嗎

一、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將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二、國地稅合並人員安置清退對象

下列人員為清退對象:

(1)臨時工作人員;

(2)利用各種手段,假造招工招干手續人員;

(3)欺騙組織,更改本人年齡、學歷、工作年限和調入地稅系統時間的人員;

(4)連續曠工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人員;

(5)1998年以來,連續2年考核為不稱職的人員;

(6)截至本方案實施之日止,仍停薪留職的人員。凡被清退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原單位不負責安置。具體清退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

(5)地稅臨時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地稅合並人員安置臨時工處理:

《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看單位通知,清退,必須補償。

Ⅵ 地稅臨時工

這么長來時間沒有簽,自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在地稅做了這么長時間,你就自動轉入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Ⅶ 地稅局的臨時工都有哪些工種

後勤、門衛抄、食堂、部分文秘崗位等都屬於地稅局的臨時人員。

Ⅷ 地稅局可以隨便辭退10年以上臨時工嗎

這個需要看當時上班時簽訂過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一、如果到期了是可以辭退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政策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應續簽勞動合同。未續簽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定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二、如果沒到期就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

地稅局作為用人單位,如果沒到期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法律里,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與正式編制員工相比,也只是沒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也一樣受《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的保護。

如果被強行辭退,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相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協商不成,可以在被辭退後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予以解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准為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時效期間可因法定事由中斷或中止,當事人要對中斷或中止的事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條第四款還規定,如果勞動關系一直存在,那麼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Ⅸ 地稅局臨時工

待遇一般,不可能轉正,事業編制也基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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