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退臨時工補償
① 臨時工被無故清退,可以申請什麼樣的補償
臨時工由於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所以在維權過程中很難舉證。如果有個人能夠提供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而該單位又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話,可以尋求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據《臨時工勞動合同》總則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第二條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② 關於臨時工清退的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此規定執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可以要求學校給付剋扣的工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除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外,應雙方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合同已經違約,與是否提前30天通知沒有關系;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19號復函和勞動部《關於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65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既未宣布終止,又未續訂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應盡快辦理補簽、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個人認為轉為不定期合同;
可以與學校協商,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的時效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③ 勞動法規定臨時工清退有哪些補償
你是如何簽的,由於現在好多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簽的合同,你不容易找到交警隊。
④ 2020年辭退員工補償標准有什麼
1、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的,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2、經濟版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權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⑤ 事業單位臨時工清退賠償問題
你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版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權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因此你媽媽可以要求自2006年5月以後的2倍工資賠償,而且可以要求辭退的工資補償,按工作年數來計算,即你媽媽工作的3年可以要求3個月的工資補償。
⑥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辭退臨時工補償的
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2020年清退臨時工補償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 我在政府部門工作24年,最近因為政策統一清退臨時人員,請問單位該給我多少賠償款
關於這個問題,政府在研究部署統一清退臨時人員的工作安排上一定是會有專相關的、明確屬的、具體的規定的。
政府部門關於在清退臨時工的工作安排意見上,對於被清退人員如何補償的問題,肯定是有具體規定的,這個具體規定的標准就是被清退人員可以拿到的補償款的依據。
⑧ 我做臨時工20年,現在想辭退請問有什麼補償。新勞動法是怎麼說的
廣東胡律師:
你這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以下:
1、工作20年折算成20個工資的經濟補償;
2、從08年元旦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3、從你們當地規定開始要繳納社保時,補齊。
⑨ 2020年機構改革了,在鄉鎮幹了二十多年的零時工怎麼辦
如果幹夠二十年應該給予好的崗位好的待遇,最少應享受正科級